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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9月17日 08:45 中新社网站
中新社西安九月十六日电(任中和张珂) 为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日前,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政府监察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出台了《西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责任人处理办法》,对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流失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造成流失数额三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属较大损失,将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流失数额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属重大损失,给予直接责任者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流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属巨大损失,则要加重处分。 此外还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无论责任人是否离任,均要依规作出处理。包括:不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违反规定权限低价转让、擅自处置或不进入规定市场交易的;违反规定,低价折股、发包、出租国有资产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出资者(合作者)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或对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反对,不制止,不按规定报告;未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同意,擅自以国有资产为其它企业、个人或组织提供担保的;将国有资产截流或转移,或将国有资产注册登记在他人名下,造成对该部分资产失控的;组织或参与私分或将国有资产量化给个人的;违法炒作股票、期货或将企业所持有的股票、资金以个人名义炒作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有关部门非法干预其投资企业经营权的;其它依法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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