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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金融政策对金融危机的响应(5)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4日 18:54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五)银行业务模式

  对银行业盈利模式的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发起配售模式中,银行要把证券化产品保留一部分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表明能够承担一定的风险。二是提高对交易账户的资本要求。在西方的大银行中,交易部门创造的利润非常大,但风险也大。过去对交易账户的资本要求非常少,现在提高了这个标准。

  (六)衍生品交易与集中清算

  担保债务凭证(CDO)和信用违约互换(CDS)这些衍生产品的交易基本上脱离了监管,一旦出了问题,清算很复杂。目前的改进措施有两种:一是建立中央对手方(CCP),所有的交易都跟中央对手方进行,对所有的交易进行记录。二是要有集中的清算系统。当前各国普遍意识到,当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以至于能够深刻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时,有必要通过建立中央清算机制来整合所有未平仓交易及风险敞口信息。这一机制可分为三种不同层次:对交易进行登记的机制(中央登记)、通过清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对交易进行清算的机制(不集中交易,仅集中清算)以及交易所机制(集中交易并集中清算)。目前,G20场外衍生品改革目标中的“中央清算”是指“清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对交易进行清算”,即上述第二个层次,清算机构即成为中央清算对手方。这种中央对手方清算模式在有效防止违约的条件下,能够大大减少交易的对手方风险。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交易所及其清算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方清算平台进行,并不是降低衍生品交易对手风险的唯一方式,关键在于提升场外衍生产品透明度,降低包括交易对手风险在内的全部交易风险。在场外衍生品交易规则制定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各国国情,由各国金融管理当局自由裁量。

  在建立CCP方面,美国要求大部分标准化的金融衍生品通过交易所交易并通过清算所清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在推进通过中央对手方对客户的CDS交易进行清算。日本于2010年5月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对场外衍生品交易采取集中清算以及交易信息的保存和报告制度。2010年1月21日,日本金融厅公布了《金融与资本市场机构框架发展》,要求一些场外衍生品交易必须通过中央对手方清算,并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英国赞同提高场外衍生品标准化的动议,但不认同需要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交易。我国在市场建立之初就建立了集中清算制,目前在扩展集中清算方式,并于2009年11月成立了上海清算所,将逐步推出场外衍生品中央清算对手方服务。

  (七)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法的顺周期性是焦点。很多人反对在危机时还固守公允会计制度,但是美国的投行等业界却认为盯市公允会计准则更容易尽早发现问题。所以迄今为止,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以欧洲为主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仍争吵不下。对此,G20领导人也不满意。IASB建议以混合模式计量金融工具,即一种以公允价值计量,一种以摊余成本计量。FASB与IASB的方法有根本性的不同,FASB要求所有金融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包括银行贷款也要用公允价值衡量,但在具体处理上分为两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一般损益。FASB还建议在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的同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其摊余成本,以此作为与IASB建议趋同的折衷处理。虽然IASB与FASB在这方面的分歧很难调和,但由于FASB的机构正面临变革,其建议的影响力可能降低。目前,中国的会计准则正逐渐向IASB全面趋同,全面接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会计准则领域有很多问题需要处理,有一些是新问题,如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处理问题,如金融机构高管激励的期权会计处理问题等。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当期和远期的利益安排出现偏差。还有一些老问题,最主要的还是金融工具计量和减记问题。如果公允会计原则应用范围不一样,自然会导致对损失减记的看法不一样。这里面涉及到前面谈到的有效市场假设问题。如果认为盯市公允价格合适,也就同时认为价格反映了全部信息,是比别的判断更好的准则,即便是在泡沫成长期或者是恐慌期仍然是有效的。另一种看法认为,泡沫和恐慌发生时的极点值应该扣除,但扣除以后怎么办?有什么东西可以替代?对这些问题仍有很大的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解答。总体看,会计问题技术性很强,争议也比较大,所以进展可能会稍微慢一点,初步计划于2011年底推出初步收敛意见。

  (八)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是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特殊目的实体公司(SPV)等等。在发达金融市场,影子银行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了传统商业银行。但影子银行游离在监管之外,杠杆率水平和流动性风险都很高,信息也很不透明。同时,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盘根错节,又多通过跨境投资在全球范围配置资产,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影子银行带来市场繁荣的同时,风险隐患也日渐显现,并最终成为金融危机的重要推手。

  部分“影子银行”可能会像商业银行一样具有货币创造的功能,并参与货币乘数的放大过程,为此还要引起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关注,并考虑新情况下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变化。

  金融危机以后,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一方面是将监管边界扩展至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把这些机构“管起来”。同时,加强对影子银行的资本要求和信息披露,规范交易活动。另一方面,针对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间存在交叉感染风险的问题,有效隔离风险。例如美国通过“沃尔克规则”,限制商业银行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自营交易,将商业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限制在基金资本和银行一级资本的3%以内。此外,还试图构建覆盖面更广的风险处置和清算安排,以有序处置影子银行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我国,影子银行的构成与发达市场国家存在较大区别,对冲基金和SPV尚未发展,主要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私募股权基金、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开展银信理财合作的投资公司、民间借贷机构等,规模较小,产品结构也相对简单,风险尚没有凸显。但应吸取危机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风险的监测、评估,逐步纳入监管框架。

  以上我主要介绍了危机以来有关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形成背景、内在逻辑、相关理论解释和主要内容。应该说,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内容十分丰富,但由于时间关系,很多问题没有深入展开分析。希望今天介绍的这些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启发,也难免有不当或错误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完)

  (根据周小川行长2010年12月15日在北京大学的演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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