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年金受托人利益与职责不对等。受托人作为企业年金运作管理的主体,是企业年金第一责任人,拥有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全部权利,并对其他管理机构的任何违约和过失承担最终责任,其职责相当重大。但与其职责不相称的是,受托人在风险控制管理、资产配置监督等成本难以弥补。市场过度竞争所带来的低价运行不仅使受托管理人无利可图,而且影响受托人的有效投入和法定职责的正常履行。
强化企业年金受托人职责的建议
鼓励专业养老金公司承担多个企业年金管理角色
由专业养老金公司承担更多管理人角色的意义在于:
——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效率。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成本,提高各个环节的服务效率和准确性。受托账管一体化运营减少了在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分离情况下较多的中间环节,能够降低协调成本,提高操作效率;同时受托人能够更准确更及时地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不同层面的账户信息,整体提高账户服务水准。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管理机构在硬件、软件、研发方面的投入,受托人可以为年金客户提供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账户管理费的打包安排,降低综合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收益。
——加强风险监控,降低操作风险。受托账管一体化运营可以有效地实现从委托人公司(集团)到受益人个人等各级账户管理信息的充分整合,既有效执行企业年金的监管政策,又实现受托人多层次多角度的账户管理和服务,降低操作风险。同时,由受托人统一制定服务标准,也可以克服管理人各自为政、片面宣传和误导委托人的现象,有效规范企业年金市场。
——有效贯彻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获取投资收益。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时,法人受托机构可以通过将企业年金运作中风险最大的投资管理环节纳入企业年金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管理人选择的风险;其次,有利于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风险收益特征更充分的理解并在投资管理中有效贯彻受托人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减少了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间日常资产配置和投资监督方面的沟通成本,提高了整体资产运作效率,以获取风险可控下的稳健投资收益。
由受托人掌握年金收费的定价权
受托人作为计划的发起人、年金产品的设计人以及计划的最终责任人,如改为由受托人掌握年金收费的定价权,根据其他管理角色具体工作内容的难易程度,承担风险的大小来决定除受托费以外的各项管理费率,避免由委托人主导、各家机构报价引起的压价或恶性价格竞争。在风险收益匹配的情况下,管理机构有合理的积极性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达到真正保护受益人利益的目的。
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在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下,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全权代表,为有效地履行监督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核心职能,受托人需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制定长期稳健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企业年金资产的性质决定了其投资理念是按照安全性、长期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循严格风险控制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健收益的投资理念。从国外的长期经验来看,受托资产的投资收益90%以上取决于战略资产配置和投资监督,受托人需要在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和投资品种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企业风险收益特征制定长期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由此,受托人应建立企业年金战略资产配置研究分析及监控体系,对资产配置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监控,并通过及时的资产配置策略决策和调整,来确保资产配置策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