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如何完善法人受托人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 14:48  上海国资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受托人有两种模式,法人受托机构或理事会。其中法人受托机构是监管部门所倡导的一种模式,认为其有利于强化受托人的职责,解决年金治理主体缺位的问题。

  如何完善法人受托人职责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是以受托人为核心的信托管理制度

  在企业年金管理中,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负有全责,并对其他管理机构(投管人、托管人、账管人等)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具有管理、处分企业年金财产的权力,在整个年金的运作过程中发挥“中枢神经”的作用,是这个制度的最终责任人。

  企业年金受托人有两种模式,法人受托机构或理事会。其中法人受托机构是监管部门所倡导的一种模式,认为其有利于强化受托人的职责,解决年金治理主体缺位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企业年金规模由2000年的200亿增加到了2007年的1519亿。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近期广为关注的企业年金法人受托人弱化问题,即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在市场上的地位虚弱,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不相匹配。长此以往,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将面临较为严重威胁,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也会面临严峻挑战。

  国内企业年金受托人职责弱化的现状及成因

  目前,在企业年金管理的操作过程中,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和职责往往被曲解和弱化,出现了委托人撇开受托人直接确定、联系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或由其他三个市场角色反过来推荐和指定受托人,受托人的法定职责形同虚设。

  受托人职责弱化的成因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企业年金的信托理念还不成熟。与国外成熟的信托环境相比,我国的信托制度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和配套,信托文化和理念在我国还很不成熟。在我国信托事务中,尤其是在长达几十年的信托中,信托投资机构没有很好地履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责,委托人往往对受托人全权管理信托财产“不放心”,因而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就出现了委托人越位代替受托人指定其他管理人的现象。

  ——受托人专业化的受托能力还处于培育过程中。受托人履行职责需要专业化的受托管理能力,如专业化的计划管理能力、产品开发能力、大类资产配置能力、管理机构选择能力、投资监督和风险控制能力等,而这些能力是在受托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由于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较晚,受托人专业化的受托管理能力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受托人专业品牌的树立和竞争地位的形成还需要市场的检验和时间的积累。

  ——企业年金的收费模式不完善,受托人缺乏对企业年金收费的定价权。目前企业年金的收费模式是采取按管理机构的不同角色来收费,不同角色的收费都有上限并要求透明。受托人作为企业年金的治理主体,不具备对企业年金收费进行“打包定价”的权利,因而受托人难以利用价格杠杆对其他角色进行适当的责任定价和风险制约。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订制滚动快讯,换一种方式看新闻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