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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执行困难重重 学者称对经济影响不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1日 09:34  市场报

  有学者认为近期对经济状况影响不大

  本报记者 王海 实习生 程盈琪

  《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部“经济宪法”会对我国现行的经济状况产生多大的影响呢?《市场报》记者采访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专家、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

  【背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 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 自 2008 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 57 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有四方面,一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是企业合并控制,三是禁止卡特尔 ( 限制竞争协议 ) ,四是反行政垄断。它的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全球已有近 90 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

  配套规则很重要

  《反垄断法》法律条文规定是很概括的、原则性的、不易改动的,真正指导执法的是配套规定。而配套规定的制定将是一个漫长的和不断调整的过程。

  有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条文过于简单。但经济法专家张兴并不如此认为,他向《市场报》介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

  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出自美国,是1890年颁布和实施的谢尔曼法。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推动了垄断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使市场普遍失去活力。1914年,美国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这三部法律确定了美国反垄断的基本框架。

  美国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最初只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在1914年成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反托拉斯局一起构成反垄断执法主体。二者虽然存在一些功能上的不同,但并不作特别的职能区分。这二者中的任何一个机构都可以单独实施调查和处罚,而且一个机构一旦受理一个特定案例就必须对它负责到底。根据美国的规定,反垄断有两种途径,一是可以通过私人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经过反托拉斯局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另一种常用的方式就是向上述两个主管机构中的任何一个举报,由受理的机构实施调查和处罚的职责,也可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协调能力强,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很少产生冲突,同时,它们联合起来制定“执法指南”,作为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到实际运用中的补充。美国反垄断法“条文甚至比中国还要简单”,在实际运作中作为确定垄断标准的依据、规定需要申报审核的企业规模额度等都是由“执法指南”确定的。

  8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反垄断法》的首个配套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确立以经营者营业额为申报标准。张兴指出,我国的配套规定和美国的“执法指南”都能起到在执法过程中确立执法标准的作用,“法律条文规定是很概括的、原则性的、不易改动的,真正用来指导执法的是配套规定。而配套规定的制定将是一个漫长的和不断调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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