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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解读:反垄断法执法运作缘何不同于一般(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 08:55  法制日报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将适时调整

  经营者通过合并或取得股权、资产等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称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因其直接关系到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因此,控制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8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就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作了具体说明。

  据介绍,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依据经营者的营业额(包括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这一较为客观、明确的指标确定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如何确定这两项申报标准,国务院法制办充分发挥专业研究力量的作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组织有关经济学专家进行专题研究。

  专家们广泛收集了德、法、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等48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规定的企业并购申报标准,从中选取15个国家所规定的境内营业额以及全球营业额作为基准数据,通过建立经济模型,并利用统计回归方法进行测算,提出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具体建议。

  为验证专家建议的申报标准是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符,国务院法制办运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基本单位年报数据,对专家建议的申报标准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草案根据专家建议确定的申报标准比较合适,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限额以上企业的并购活动不需要申报,同时又可以把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容易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

  取决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容量、企业数量和规模以及反垄断执法经验等情况的不同,目前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各国差别比较大。为此,国务院法制办还做了一项工作,就是将草案规定的申报标准,与其他国家规定的申报标准进行比较。

  张穹说:“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我们认为,草案规定的申报标准,与我国市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情况是相符的,也与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目标相吻合。”

  “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完全合理、精确的方法来事先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都是先规定一个大体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再及时调整。草案规定的申报标准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不合适,可以及时调整。”张穹对此特别说明。

  张穹还强调说,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如,有的行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普遍较低,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大,很可能就有排除、限制竞争之嫌。“对这类经营者集中,草案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也作了依法展开调查等相应控制措施的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已脱稿

  反垄断执法“三驾马车”的格局已经确定。承担反垄断职责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早已各司其职,若干反垄断配套规章正在抓紧制定中。

  被赋予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的国家发改委,现已拿出《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官员介绍,草案重点对价格垄断协议作出了细化规定,对垄断价格中的“不公平高价”和“不公平低价”分别规定了数量标准,对有定价权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及无定价权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排除、限制价格竞争作了具体规定。草案还对违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 新浪财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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