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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曾锦春:日入非法收入2万元(4)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8日 02:30 第一财经日报

  

审判曾锦春:日入非法收入2万元(4)

据公诉人评价,曾锦春的受贿金额几乎与其故乡汝城县的全年收入相当 新华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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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锦春曾经自称是“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三不倒”书记。在4月25日的庭审的最后陈述中,曾则称自己是个罪孽深重的人。

  有关针对曾的举报,早已有之。但在2006年之前,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派人到郴州调查曾锦春,当时的结论是:曾锦春是一个基本合格的纪委书记。

  据媒体披露,在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贪腐案发后,曾锦春在湖南省纪检监察调研工作座谈会分组讨论抢先发言,“李大伦出事是迟早的事,他台上讲的一套,台下做的一套,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群众反映很大。我曾经在李大伦办公室给他提意见说,‘大伦同志,春风大雅能容物,秋水文章不染尘,要容得不同意见,要清正廉洁!’但他听不进去。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的文件下了301个,还是没能防止李大伦这样的领导干部犯错误,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但就在当天晚上,其在会议地点向一名老板索贿20万元。

  “曾锦春自己说过‘人无廉耻,百事可为’。曾锦春被举报的恶行极大,在几次侥幸逃过了上级部门的调查之后,仍然不知收敛,激起的民愤极大。甚至在李大伦出事之后,曾锦春一方面在公开场合痛斥李大伦的腐败行为,一方面仍然在收取贿赂。”公诉人当庭痛斥。

  2006年9月19日,锦春被湖南省纪委“7·19”专案组实施控制。郴州市民在得知此消息后,全城游行庆贺,“感谢党中央为郴州人民除害!”

  “曾锦春的犯罪行为可以归结为三种,一是通过查处他人违纪行为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二是通过监督工程中投标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利用手中权力,长期染指矿山业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工作上的事,曾锦春常健忘,但是在收钱方面的记性之好让人惊讶,即使对方没有拿现金过来,也要让对方先打个借条,在罗明聪向其行贿的事实中,曾锦春还多次向罗明聪追讨其承诺的贿赂款。”公诉人说。刘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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