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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曾锦春:日入非法收入2万元(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8日 02:30 第一财经日报
曾案的最大行贿嫌疑人矿主首清文也在此期间登场。 起诉书指称,曾锦春收受首清文贿赂共计人民币710万元。在首向曾多达18笔(次)的行贿中,有很大一部分与其经营的玛瑙山矿水湖里矿区与派安公司的纠纷有关—— 2002年1月,为阻止派安公司到玛瑙山矿采矿,首清文送40万元到曾家;同年7月,又将40万元送到曾办公室; 2003年3月,为此纠纷,首从备用金中拿出20万元送到曾的办公室; 2004年4月,为请曾协调与派安公司的纠纷,首从备用金中拿出60万元送到曾办公室;同年8月,又为此送给40万元。 而事实上,曾在收受首清文贿赂,并答应“办事”的过程中,左手接受首的一笔笔巨款,右手也揽进了派安公司的“孝敬”。 2003年6月,派安公司负责人曹真源为解决公司与首清文的宏达公司之间的采矿矛盾,两次送给曾锦春之子曾峰6万元港币,要其请曾锦春帮忙; 2004年初,因派安公司与宏达公司的矿界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派安公司决定,每月从公司支取5万元,直接送给曾锦春,以求得到帮助; 2004年6月,尽管多次请求曾锦春“帮助”,但因双方争采东部矿体导致巷道贯通,派安公司被矿方下达停产通知。起诉书称,曹等股东商量后决定通过让曾峰入股来取得曾锦春的帮助。于是,公司决定出让价值238万元的股份给曾峰,占20%的股份。曾锦春于是答应过几天开协调会,并表示为“免得别人说闲话”,愿意出50万元入股,并随后由曾峰交付了此笔参股金; 2004年7月10日,曾锦春主持召开了玛瑙山矿水湖里矿合作开采项目协调会议,派安公司与宏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两家公司的矿界纠纷由此最终解决。 起诉书称,2004年至2005年,曾锦春、曾峰按20%的占股比例,从郴州鑫晶公司(即派安公司)获得分红364万元。 纵观曾锦春的犯案卷宗,其左右通吃、言而无信、反复无常、收钱不办事等行为比比皆是。其辩护人甚至在庭审也忍不住质问曾:“你根本就没有想要替别人办事(或根本就没有这样的项目,或明知办不了),为什么还敢收别人的钱?”最后不得不斥责曾“出卖了自己的人格”。 曾案中另一个最“著名”的行贿者黄生福,正是在见识了曾锦春的反复无常和有恃无恐后,粉墨登场。 2“双规”撑起的黑伞 正是有曾锦春在背后的强大支持,近年来郴州矿山势力割据,有些已经具有黑社会性质 郴州宜章县的荣福煤矿,因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怒斥而闻名,一度成为中国曝光率最高的煤矿。原矿主黄生福,如今号称是曾案最大的“污点证人”。 1999年底,广东省梅田矿务局将其属下的梅田矿务局三矿移交给宜章县政府。2000年1月,宜章县政府委托浆水乡和国资局对该矿招标租赁承包。 随后,黄生福通过贿赂浆水乡原党委书记邓高源,将资产达8000万元的国有煤矿收归名下,并将矿名改为“荣福”。此举引发当地群众强烈反应,举报租赁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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