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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利益(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 10:09 南方日报

  问:第四十七条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十二年封顶”是指适用于基数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员工还是适用于所有人?

  答:“十二年封顶”仅适用于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并不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问:对于员工月工资超过市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员工,企业在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对其经济补偿的年限和工资基数标准到底该如何计算?是否分二段计算,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其补偿方法是否就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答: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年限前后分两段合并计算;除原固定工外,其他员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问:如果中国雇员在过去的一年里,也就是2007年的12个月份里没签任何雇用合同,这是不是代表他们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有权利起诉所在公司并要求赔偿?如果是的话,最高的赔偿额是多少?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从2008年1月1日起超过1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即从2008年2月1日起,公司每月要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还不签合同的,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问: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某员工劳动合同跨越了2008年1月1日,这个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只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还是适用于此前的工作年限?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因为第八十七条讲的是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不适用于附则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只不过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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