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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利益(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 10:09 南方日报

  问:乙公司在未完成并购甲公司前,乙公司可否借用甲公司的员工(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如果甲公司的员工拒绝接受甲公司的借用安排,甲公司可否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处理?

  答:如变更工作岗位,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如协商不一致,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履行,不得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法律未允许延长员工30天离职通知期

  问: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是否也可以提前3天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备充足的证据)?

  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

  问:有关30天离职通知期,第37条有清晰的陈述,但如果员工未能守约,公司可以有何对策呢?是否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补偿呢?或有其他好的办法?

  答:员工未提前30天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扣除部分工资,但员工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考虑通过正面鼓励或者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进行约束或引导。

  问:新法鼓励双方长期合作,这很好。但对于某些岗位(如飞行员),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很大的投资,员工一旦离职,则需要很长时间方可填补及让新人上手。因此,是否可以由劳资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离职通知期为3-4个月,如此,公司将更乐意去培训员工。

  答:法律未允许延长通知期。公司可以考虑建立长期服务金或诚信奖励金,对服务满一定年限或诚信记录较好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和引导员工诚信守法。

  问:通知期:如果员工同意可否协定试用期后解除合同通知期多于30天?

  答:不可以。因为新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抵触法律的规定。

  -会长访谈

  美企未来3年在华南投资将达170亿美元

  ———访华南美国商会会长哈利

  记者:新《劳动合同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您对新法有何理解?

  哈利:中国出台这项法律汇集了多方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整个过程公开、透明。新法对受雇员工提供了很多保护措施,对企业的人事管理也是一个较为规范的约束力量,从长远利益来看,它将促使企业采取更好的经营方式,完善在人力资源上的管理。另外,新法对劳动者在招聘、雇用过程中所遭遇的歧视、性骚扰等问题有了较好的保护条款,但法律的某些项目还不十分清晰,特别是如对企业是否触犯某些条款方面的界定并不清楚,导致不少雇员对自己的待遇是否合理并不明确,新法应该在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加班时间酬劳等方面进行更详细的说明,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还要进一步细化,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这次会议,就是为了让会员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促使相关辅助法律法规的完善。

  记者:有专家提出,新《劳动合同法》将使企业人力成本大大提高,影响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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