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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利益(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 10:09 南方日报

  问: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员工表现不佳但又不严重违反纪律,公司可以有何对策呢?

  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和细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不求上进的员工详细列出哪些情形属于不胜任工作,同时对积极上进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双管齐下促使员工努力工作。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

  问:第六十六条如何定义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第六十三条如何定义劳动派遣和用工单位员工的“同工同酬”?

  答:①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主营业务岗位的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工超过6个月的主营业务岗位必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最后应以国家今后出台的实施条例为准。

  ②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在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要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目前一些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工的工资福利水平远低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第六十三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没有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问: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是否需要与劳务派遣人员另外签署劳动合同(即劳务派遣人员需要分别跟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签署共两份劳动合同)?

  答:劳务派遣人员只是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只需要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调动

  问:第四条,当企业在制定或修改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如果工会或职代会与企业有不同意见,且经协商仍有意见分歧时,最终是否由企业作最后决定?

  答:由企业最后决定规章制度,即企业有最终决定权。

  问:由于甲公司(现位于广州芳村)即将被乙公司(位于广州经济开发区永和开发区)并购,并购后,在芳村的厂区将迁往乙公司所在的广州经济开发区永和开发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果合并后的乙公司为员工的上下班交通提供往返市区的交通工具。因此,工作地点变化即使是重大变化,但因其未达到无法前往工作的程度,是否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员工以此为由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作出经济补偿,企业是否必须支付呢?

  答: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单位搬迁后职工上班的距离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比如在市内搬迁或者搬到市郊,单位提供了班车或者有公共汽车到达,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职工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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