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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指引规范货币经纪和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 01:36 第一财经日报

  李涛

  旨在引导和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经纪和交易行为,银监会近日下发了《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下称《指引》),《指引》借鉴国际上被普遍遵守的交易准则和惯例,着重对包括经纪商和交易商在内的所有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和经纪行为作出原则性的最基本规定。

  《指引》规范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纪商,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货币经纪公司;一类是交易商,指经我国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有资格以自有或代理的资金账户从事金融机构间交易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指引》规定,经纪商和交易商通常报价应为实盘,即一旦交易商报价被对方接受或要求提供对方名字,则被视为接受所报价格,通常应达成该笔交易。该报价应以市场通行的数量标准为单位。报价如为虚盘,即仅为意向性,应予特别明示。经纪商和交易商可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交易商向经纪商报出明显不合理的交易价格。

  按照《指引》相关规定,如果出现因经纪商的失误使交易商不能按指定价格成交的情形,经纪商应以下一个最优价格来完成交易,并由交易商自主决定是否以该价格来进行交易。由此给交易商造成损失的,经纪商应以抵消佣金等方式赔偿交易商损失。通过经纪商办理债券回购、衍生产品交易等其他类似业务时,交易商之间应事先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并告知经纪商。

  对于外汇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在本地正常交易时间结束后,需将交易转移至其他金融中心以延长交易的情况,交易商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或规定,明确场后可以进行交易的种类、相关交易量上限。交易商和经纪商应及时对此类交易进行确认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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