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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18:00 国际商报
截至8月底已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 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何芬兰报道 商务部在市场管理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据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介绍,这其中主要包括负责“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负责“起草、拟定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 据记者了解,为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反垄断职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其主要开展的工作包括: 反垄断立法。在反垄断法起草阶段和审议阶段,商务部承担了大量立法调研、研究论证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做好审查修改工作。 根据2003年3月发布、2006年7月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资并购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向商务部等部门进行反垄断申报。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今后实施反垄断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竞争政策与法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了中欧竞争政策对话,中美反垄断定期交流等机制,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的竞争政策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政策合作与交流。 积极指导我国企业海外反垄断应诉。 依照《对外贸易法》研究和查处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等工作。 反垄断法通过以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 尚明表示,商务部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反垄断调查办公室的职能,以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为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此外还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第十条还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因技术进步而达成协议等七种情况可得到反垄断豁免 根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相关禁止条款: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际生活中,一些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反垄断法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法律同时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七种行为属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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