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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召回处罚力度应否与国际接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06:5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郭永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8月26日在北京表示,“中国生产的食品和玩具正在国外遭到‘围剿’,部分原因是个别国家的政客利用事件制造中国威胁论,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制造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他透露,该局已经制定出关于食品和玩具产品的召回规定,近几天将对外宣布。 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笑宇教授发现,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50年代的日本,产品都曾出现过质量问题。 刚刚改革开放不到30年的中国,个别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保证本国的产品全部符合其他国家的质量、安全标准。 “中国应该以此为契机,下大力气整顿和提高产品质量。”他认为,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完整的产品召回制度,甚至通过立法加以保证。 此前已经有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产品召回法》,对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执法主体、召回标准、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以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权威性。 有材料显示,日本国土交通省2002年从严修订了产品和维修保障制度,重点是加大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力度。旧规定对生产者的罚款限额在几十万日元以内,新规定则提高到了两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00万元)。 美国对汽车产品召回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很大。对隐瞒严重的质量缺陷以及相关事实真相的厂家,罚金可达1500万美元,有关负责人将被重判15年有期徒刑。 相比之下,我国对违法召回规定的汽车制造商的处罚力度则明显偏轻,仅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今年8月14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知悉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危害,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除了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将被没收外,生产经营者也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杜烨说,这样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大。如果也像国外一样,把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罚得倾家荡产,也许能警示其他违法企业。 张笑宇不赞同对违反召回规定的企业一棒子打死。他认为,就像小孩子学步时难免摔跟头一样,企业也会有犯错误的时候,应该停止生产、销毁产品,限期让他们改正。如果企业拒不改正,那就可以关闭。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8月26日说,1个月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已经加大了对不履行召回义务企业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国务院503号令还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这意味着,所有产品召回的根本制度已经确立。”刘兆彬说,现在需要做的是尽快制定出具体操作办法,需要各个部门根据监管行业的具体情况来定。因此,产品召回制度全面实施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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