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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被达能推到悬崖边上 商务部声明暗藏玄机(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11:16 中华工商时报
前车之鉴 达能一直等到宗庆后的非合资公司长大了,才突然出招。这样的做法,从法律法规上讲,无可非议。因为如果宗庆后的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是违反合同的话,确实是宗庆后违规在先。 根据其他媒体的报道,这样的手段,达能已经不是第一次使用。在上海,已经发生了一件类似的案例。 达能曾经和上海的光明乳业合作,当初的合同规定,部分“达能”商标与外观设计交给光明无偿使用至2011年9月。但在协议的附加条款中,达能只允许光明在两个菌种的酸奶中无偿使用这个商标。 结果,光明违反协议,在别的菌种上也使用“达能”商标。对于这样一种行为,如同当初宗庆后成立非合资公司并使用娃哈哈商标一样,达能一直没有表示异议。 到了2006年4月,光明乳业进行股权变更,准备出售部分股权。这个时候,达能出手了。 据报道,在第一轮报价中,包括蒙牛等竞买者已经将收购价格提到6.3元一股,后来有人准备出到8元一股,光明的大股东也希望能高价沽出。就在这时候,达能突然爆出光明违规使用商标的事情,并威胁诉诸法律。 光明乳业只好妥协。最后,达能以每股4.06元的价格分别受让上海农工商集团和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光明乳业的部分非流通股,其持股比例从而上升为20.1%,成为第三大股东。 破解之道 在4月第一个10天的激烈交锋之后,达能与娃哈哈双双挂起了“媒体免战牌”。不再向媒体放话,不再接受记者采访。 但是,如何破解娃哈哈与达能的矛盾,却成了媒体和舆论继续探讨的话题。 不约而同地,所有的议论都指向了一个焦点:反垄断。 反垄断不光是中国经济发展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随着跨国公司并购案例的不断出现,也越来越有现实意义。 很多国家有反垄断法,中国没有反垄断法,但是有这样的规定。 2006年9月8日,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生效。该规定的第五章就是反垄断审查,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一)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二)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三)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四)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规定还指出,对于上述外资并购案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这样的规定已经很具体了,也有很强的操作性。 关键时刻,政府部门发言了。4月11日,商务部方面已经发表声明,表示该部将严格按规定行事,既要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也会保护中国企业的权利。 商务部的声明看起来不偏不倚,但是传递出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提醒争议双方注意,中国还有一个《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这个规定不是儿戏。到了该出手的时候,商务部会出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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