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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10:18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4月10日电(记者 王晔彪) 天津市日前出台的《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予而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收取土地出让金。交换住宅房屋的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向转让双方按照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收取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这个《办法》还对部分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的情况作了明确,并规定了土地出让金核减的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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