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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需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07:2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刘薇) 4月1日起,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需到国家发改委备案。昨天,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此联合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从事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计划,对外转让行为发生前,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在省级及省级以上经济类或综合类新闻媒体发布明确的处置公告,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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