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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连锁试点企业将享税收优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00:54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毛 芳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所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根据通知,上述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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