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我国进一步扩大捐赠税收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21:2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 韩洁) 记者18日从财政部证实,中国加强和规范捐赠税收政策管理的文件已经出台,明确将地方性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纳入优惠范围,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捐赠税收政策管理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操作性文件,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税收优惠是国家鼓励慈善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中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悉,文件对中国现行捐赠税收扣除额度并没有做出变动,但对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将捐赠政策适用对象界定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并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将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明确界定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此前捐赠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只局限于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近年来,社会各界有关“进一步扩大捐赠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的呼声一直很强烈。 专家表示,文件的实施将使现行捐赠税收政策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促进中国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