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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政策豁免东北企业历史欠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20: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 韩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我国出台的又一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政策措施。

  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计统司有关负责人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这一政策措施,我国将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各类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至今尚未清缴入库的工商税收欠税予以豁免,并规定了具体的豁免程序及相关的单证要求。

  专家指出,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之后,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精神,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该通知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豁免:

  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但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四是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按照通知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的历史欠税均可豁免,以体现对各类企业的同等待遇,实现税收政策的统一、规范。

  黑龙江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作为一个区域性豁免历史欠税政策,这在我国历史上是很少见的,显示了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心。目前黑龙江省正在为实施这一豁免政策进行周密准备,既要保障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豁免优惠,同时也要严格操作,加强审核、监督和检查。

  据悉,《通知》已明确将一些有过偷税、抗税等行为的企业排除在豁免企业之外。《通知》特别强调,对企业自欠税发生之日起至当地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收到其豁免欠税申请之日止,凡因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财政、审计机关处罚的,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不论是否满足该通知规定的豁免条件,一律不予豁免。

  此外,《通知》还明确指出,凡符合豁免条件的历史欠税,纳税人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请、资料填制、核实和报送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此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

  《通知》关于豁免欠税的“四个条件”

  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同时,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仍然欠缴税款。

  企业改组改制并按规定安置职工的具体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主管部门对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批复予以确定。

  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四是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记者 王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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