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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强制分配下的贫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18:19 《财经文摘》

  现代工业经济离不开大宗原材料的投入。根据某个国人熟悉的思想流派的历史叙事,西方国家从19世纪中期以来发生的重要冲突及战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在世界范围内争夺原材料和市场。对此,人们给予了严厉谴责。

  奇怪的是,20世纪中期以来,中国在国内所建立的矿产资源开采与供应制度,其不公平性似乎更为明显。现代工业确实获得了廉价的资源,但是,资源产地民众、尤其是农民,
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其境遇没有因为资源开采而有任何改善。相反,他们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资源产地贫困现象在中西部主要的资源开采地区,普遍存在。

  资源收益与农民无关

  这种局面是资源产权制度与开采模式直接造成的。

  20世纪中期,政府奉行赶超战略,为此,政府决意优先发展加工工业、尤其是服务于军事力量的重型工业。为此,建立了自上而下地控制整个生产活动的计划体制,而基本的生产单位则是国有企业。计划经济和国有企业相加,意味着整体经济的运转效率必然是低下的。这个体制最初确实可以具有一定效率,但由于缺乏创新的激励机制,也缺乏价格信号的引导,因而效率会越来越低。

  但这套工业体系又需要大量投入资源。因此,要维持此一工业体系的正常运转,就只有一个办法:长期人为压低所有要素的价格,甚至要使其价格保持一种下跌的态势。

  压低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最好办法就是由政府直接创办经营资源开采企业,并且利用政府的权力压缩一切可能的开采成本,包括生态、环境补偿成本。由此这就是计划体制下资源型企业基本经营模式。政府通过法律规定一切矿山资源属于国家,国家无偿地将这些资源交给自己创办经营的国有资源型企业开采,通常大型矿山的开采权都归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国家又直接为其开采出来的产品确定仅足以弥补开采成本的价格,以满足国有工业体系的需要。

  这套机制的结果是,资源性企业与资源所在地方的民众、与当地的经济,没有任何有机的联系。相对于资源产地,大型国有资源开采企业属于空降部队,它们是国家汲取资源、实现增长目标的巨大的虹吸管。当地民众固然与其没有关系,甚至当地政府也无从插手那些企业。因为,从行政级别上看,这些企业经常比当地政府的级别还高。

  这样,不仅农民、就是矿区所在政府,也无从分享资源的收益。首先来看农民,根据矿产权属关系,农民的土地一旦发现矿产资源,就会被政府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征用,因而,资源开采所带来的任何收益,都跟农民无关。政府最多会为本地安排一点就业机会,但这些机会通常会被各级干部优先占用。

  资源型依赖城市与农民无关

  这些资源型企业通常会逐渐地演变出一个城市来,但这个城市与当地农民、甚至与当地政府基本没有关系,是一种“飞地式”城市。

  这些资源性企业是现代工业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使其能够维持对就业者的基本吸引力,企业不得不让矿山职工过上城市化生活。企业通常利用利润和上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立一整套“小而全,大而全”的自我服务体系。大中型矿山企业不仅自办有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医院、食堂等,而且整个矿区的交通运输,通讯设施,供水供电,住房建设,公安消防,文化教育等均自成体系。这就是“矿山办社会”的模式,由此形成一个城市,不少地级市的前身就是由资源开采型企业的服务体系演变出来的。

  但是,当地农民、甚至当地政府被排斥在这个由企业所维持的城市化生活之外。农民们还是农民,他们的身边出现了一个城市,但城乡隔离制度将他们与这个城市严格地分离开来,他们无从享有城市化带来的现代福利。

  这种城市也无法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这些资源依赖型城市的经济是一种“飞地式经济”,主要服务于在行政关系上隶属于中央或省政府的大型资源开采企业之生产及职工生活。因此,城市经济与周边地方经济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尤其是在权力控制经济的体制下,条条块块人为地把这种城市变成一个孤岛。这种城市对于周边没有辐射力,经济结构是高度畸形的,比如服务业非常落后,就业岗位创造能力非常低。因而,它甚至不能解决本企业员工自然繁殖所带来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更不要说吸纳周边农民,为他们提供机会了。

  当然,也不能说资源型企业对其所在地民众没有带来任何好处。但是,为了这一点好处,矿山所在地民众还要蒙受巨大的福利损失,它主要表现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这种生态与环境后果乃是制度使然。为了压低资源产品价格,政府在定价的时候有意忽视生态补偿、污染处理方面的成本,价格中根本就没有考虑这种成本。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几乎都不进行生态补偿和污染处理方面的投资。这个成本被政府和企业精明地转嫁给了当地民众。农民身处工业化体系之外,以工业化为唯一重要政治目标的计划当局自然地会把他们视为一个外在因素。农民承担生态与环境成本,是合乎计划体制下的经济理性的。计划体制也必须这样做,才能维持其高增长的虚假繁荣。

  可以说,这是城乡二元隔离制度的一个典型表现。资源的全部收益归国家及其经营的企业,而全部生态与环境成本则由农民承担。农民也意识到了自己遭受的损害,并试图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有的行政、司法、政治框架中,他们投告无门。很多矿山企业发展成为城市,反过来管理农民,并且毫不犹豫地维护矿山的利益。而这也是符合政府的现代化路线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生活在矿山资源之上但却不能通过正规渠道享受资源收益的农民,就以一种非法的方式强行分享资源的收益。在国内油田,经常发生有组织的大规模盗油活动;在国有大型煤矿周围,也总是活跃着盗煤群体。某些乡镇煤矿或私人煤矿,在不断地侵入大煤矿的矿层。他们是唯一有效地分享了本来属于自己的土地上的资源的收益的群体,不过,当然,他们的活动是非法的,会遭到严厉的打击。事实上,矿山企业都建立了公安部门,其主要任务就是对付这些“盗窃”国家资源者。

  改革就是要承认农民的权利

  可以说,正是5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的资源产权制度与开采模式,导致资源所在地农民无从分享资源开采收益,而被迫承担资源开采的生态与环境成本。中国工业化所需要的资源之所以能够维持低廉价格,其秘密就在于,通过国家所有权制度及国有企业开采模式,政府强行将全部负担甩给了处于工业化进程之外的资源产地农民。

  80年代之后,乡镇开办的资源型企业略微改变了资源收益与当地政府完全无关的格局。但资源的产权属性依旧,城乡二元隔离制度依旧。这样,农民就依然被排除在资源收益分配格局之外。资源开采依然是农村补贴城市,农民补贴资源型企业。

  在这种格局下,政府进行的资源价格改革,无助于改变资源产地民众的福利。因为,资源完全属于国有企业所有,价格提高的收益完全被企业享有,效益最低的垄断企业的收入反而大幅度提高。

  还有人呼吁提高资源税,这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资源产地政府从资源开采中所得到的收益,因为资源税是一种地方税,其初衷就是为了让地方政府分享资源开采的部分收益。只是该税的税率由中央政府确定,收入归地方政府,而大型资源开采企业都属于中央,因而,不难理解,该税税率何以一直非常低。因此,调整资源税首先要调整税法制定程序,即赋予地方以更大的资源税立法权。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财政民主框架,即使提高资源税,资源产地政府新增收入也未必会被地方政府用于增进民众的福利。地方政府主政官员很可能把这笔钱拿来投入到能够实现政绩最大化的项目,而这些项目通常不能实现民众福利最大化。事实上,政府官员实现政绩最大化通常是以损害农民权益为代价的。比如,政府手里有了这笔钱,必然大肆投资工业项目。为此需要征用农民土地,而在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必然利用权力,压低土地补偿标准,再制造出一批失地农民。农民因此而遭受双重剥夺。

  因此,要让资源所在地民众、尤其是农民分享到资源开采的收益,必须从资源的产权关系入手。弱化矿山的国家所有权,而建立一种当地民众可以分享部分权利的所有权安排。政府应当承认农、牧民对于属于自己的土地下的矿藏享有一定权利,国家不再一次性征用蕴藏着矿产资源的农民土地,而是仍然让农民保留其对这些土地的权利,并借助这一权利而持久地分享资源收益。

  目前很多人提出,政府应当改变长期实行的无偿给予国有企业探矿、采矿权的制度,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这当然应当是资源开采制度改革的方向。不过,由此带来的收入仍然主要归政府。问题在于,政府是否会将这笔钱用于改进资源所在地民众的福利,用于环境和生态恢复?政府是否有能力培育出一个分工合理的经济结构,防范资源产地经济过分依赖开采业?鉴于以往的经验,对此,人们还是应当保持怀疑。

  正确的做法是让资源产地民众直接分享资源开采利用的收益。这样,他们基于保护自身长远利益的考虑,在出让资源开采权的时候,就会将生态与环境成本计算在转让价格中;他们也可以更为方便地监督开采企业,将生态环境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他们从资源的部分权利中所得到的收益,也可以成为本地发展矿业之外的经济的资本,推动当地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或者在环境恶劣地区使其有条件迁离。

  当然,从这种改革中可以享受到好处的,主要是新矿区。对于旧矿区,民众迫切需要的是司法上的变革,即允许他们就自己所遭受的生态环境损害向资源开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索赔。

  上述改革,因为涉及到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涉及到司法制度,难度可想而知。但是,要从根本上理顺加工业与资源产业的关系、资源产地农民与资源开采企业的关系,形成资源节约型经济、社会,延续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权制度就必须改革,也必须让那些因为资源开采而遭受损害的民众获得救济。

  作者: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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