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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负责人:目前查办商业贿赂案只是冰山一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 15:5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5日电 (记者 田雨) 公安部1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要求迅速掀起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的高潮。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公安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领导小组负责人。

  把查办大要案件作为专项工作中心环节

  这位负责人介绍了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点。

  他表示,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治理的重点主要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金融、出版发行、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领域和行业的商业贿赂问题。就全国范围而言,公安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的重点也要围绕上述重点领域和行业进行。

  他同时指出,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一,商业贿赂问题突出的领域和行业也会有所不同。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打击的重点。中央及公安部党委明确要求,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中,要把查办大要案件作为这次专项工作的中心环节,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全力侦破一批重大案件,推动专项工作的全面展开,力争在短期内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强大声势。

  目前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公安机关五策并举拓宽案源

  来自公安部的统计显示:200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案件2529起,共立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件564起。

  “无论从立案数、破案数还是打击处理人员数量都是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位负责人说。他同时表示,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个统计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近年来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状况,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潜规则”,已是不争的事实。应当说,犯罪形势十分严峻。

  “目前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这位负责人分析说,造成公安机关查办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对滞后、移送渠道不畅、执法部门在犯罪主体的认定、案件的管辖、追诉标准、证据要求等方面认识不同造成打击不力的问题,也有从业人员和群众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举报、投诉较少的因素。加之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手段复杂多样,侦办工作难度大以及公安机关自身警力紧张,经费匮乏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针对这种情况,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中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有效解决案源不足、渠道不畅的问题。一是加强对本地区商业贿赂情况的调研工作,摸清商业贿赂的总体情况及其在不同行业领域的规律、特点,分析研究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时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二是对近年来信访举报反映的商业贿赂线索以及已办结案件或在侦案件中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处;三是以各行业、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为契机,主动调查了解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情况,对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和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四是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信访举报系统,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地址,进一步畅通案件举报渠道;五是加强情报工作,提高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打击的能力。

  准确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案 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这位负责人表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查处工作政策性强,对依法办案的要求很高,公安机关侦办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对此,中央明确提出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一定要把握好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

  他介绍说,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中既要坚决果断,又要慎重稳妥。案件查处工作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重点,区别对待。要突出打击重点,惩办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要及时请示报告。案件侦办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定性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案,严格适用强制措施特别是羁押性强制措施,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人民群众可通过3种渠道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

  这位负责人介绍,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进行举报:一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举报;二是到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三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网站举报。

  他还具体介绍了公安机关侦办商业贿赂犯罪管辖方面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其中,刑法第163条、16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检察机关负责管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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