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骗贷骗税将遭严厉打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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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5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涉及多项加强打击金融领域犯罪内容。
扩大反洗钱犯罪范围 该草案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 草案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草案列举了5种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草案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4种,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本次草案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对于打击腐败,及时制止资金外流非常重要。 虚构事实骗贷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此次,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针对这一情形对刑法进行调整。 草案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同时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严惩骗取出口退税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出台有关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以严惩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据安建介绍,我国刑法对虚开、伪造、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做了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案件,但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类完税凭证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现了不同认识。为此,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予以明确。 安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这个问题后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包括作为完税凭证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解释:刑法中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邹声文 隋笑飞 田雨 齐中熙 杨维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