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灰色地带有待廓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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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18: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北京5月16日讯(记者林世钰) 医药公司出资为医院开研讨会算不算商业贿赂?商场、超市对进店商品收取“场地费”、“进店费”算不算商业贿赂?今天,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和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部共同举办的商业贿赂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建议完善立法,对目前法律上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存在的“灰色地带”进行廓清。
中瑞华会计事务所合伙人、经济学博士张连起说,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商业贿赂与销售回扣、佣金、折扣、折让以及销售返利在财务上存在模糊边界。 张连起举例:2002年至2003年,杭州和厦门两家电子公司委托苏宁公司销售电子产品,苏宁公司向他们共收取了21万元“返还费”、“促销费”和“场地费”。杭州市工商局最近认定苏宁公司的行为属商业贿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苏宁公司要求撤销此决定,理由是苏宁公司作为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两家公司销售产品,相关费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由两家公司承担。 “苏宁收取的‘返还费’、‘促销费’等费用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无论是从财务上还是从法律上讲,目前都比较模糊。”因此张连起建议,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行业企业公关支出不可避免的现象,应该健全相关法律和会计核算办法,在会计核算中为此类相对合理的支出开辟一个“容身之处”,将其“阳光化”,以疏治堵。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任建明将商业贿赂分为“白色腐败”、“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以医疗系统为例,他说医院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环节收受回扣、收取患者红包是“黑色腐败”,接受医药公司送的小礼品和患者赠送的小礼物、食品是“白色腐败”,这两种行为都较易定性,但目前医疗系统存在更多的是“灰色腐败”,如医护人员借医疗便利向患者推销高价药品,医院接受医药公司提供的研讨会、人员培训、考察等赞助,患者因要求专家诊断交付专家挂号费、点名费等。这些算不算商业贿赂,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任建明认为多数“灰色行为”应属于准商业贿赂、准腐败,应该加以严格管理,但可不作为打击重点。 南开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程宝库前段日子对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他得出的结论是法律规定太模糊。“不仅对商业贿赂的界限划定很模糊,而且对商业贿赂的处罚措施也很模糊,如有的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有贿赂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由于行政处分的随意性很大,难免给处分人很大运作空间,这对法律的刚性是个挑战。”他分析,造成商业贿赂规定模糊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各部门本位主义,存在为追求自己“权力行为”方便,有意回避法律规定之间冲突,把矛盾留给“权力行为”去运作的问题。为此他建议,缔造一种抵制贿赂的商业文化,政府必须完善立法、规范执法行为,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