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厦门大学为名称权索赔500万 沪法院一审不予支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0:25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李刚 实习记者 卫建萍

  我国著名高校厦门大学与上海的一家名为“厦大”的房地产公司本来互不相干,但因为简称都是“厦大”,厦门大学遂以对方侵犯自己名称权为由,将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500万元经济损失。今年3月中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对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厦门大学成立于1921年,是我国重点大学之一。2000年9月,该校申请注册了“厦门大学”名称的注册商标,内容包括“厦门大学”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校方认为,“厦大”是该校为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简称,现由厦门大学毕业的陈先生担任董事长的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厦大”作为公司字号,且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学校名称权。经协商未果后,厦门大学遂将厦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变更名称,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厦大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99年7月在上海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对于被诉侵权,厦大公司称并非主观故意,只是因为两个发起人名称中均有“厦门大洋”字号而抽出“厦大”两个字作为公司名称,两个“厦大”撞车纯属巧合。

  法院审理认为,厦门大学在其所属的地域范围和行业领域内,社会公众确会将“厦大”视为其简称,但在教育领域和厦门大学所属的地域范围之外,“厦大”未必会引发普通社会公众对厦门大学的联想。此案中,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与厦门大学分属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领域;房产公司在厦门大学将“厦大”注册为

商标之前即以“厦大”之名存在,且其在经营活动中并未使用厦门大学的名义作宣传,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之内也并无厦门大学的机构、设施或场所。因此,在房地产领域和上海地域范围之内的普通社会公众自不会产生公司与大学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联想。因而,厦大房产公司使用“厦大”名称之行为,并未侵害厦门大学的名称权。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厦门大学败诉的判决。

  本案法官还就此作了如下点评:受名称权保护的法人名称,除了其全名外,还应包括已注册的商标、企业名称,或虽未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但在一定地域范围、一定行业领域内为普通社会公众所公认的简称或代称。所谓为普通社会公众所公认,指在所属地域范围或所属行业领域内一般的社会人士会合理地产生该简称或代称与特定法人之间存在主体、人员、资金、技术支持等关系的联想。特定的简称或代称在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之前,只要不符合前述未注册简称或代称的保护要件,即不能视为某一法人的专用名称进而禁止他人使用。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