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账簿案连着敲诈勒索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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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7:06 新浪财经 | |||||||||
盗窃账簿案连着敲诈勒索案 1999年9月15日,罢免案的发起人吴锡铭,在民选中胜出,就任寮东村委会主任,弥补了潘义汉被罢免后的“权力真空”。 然而,自5月25日潘义汉被“倒阁”至9月15日吴锡铭“组阁”,短短110天内,寮东村
1999年6月10日早晨,村财务清查小组的成员发现12个小时之前封存的7本账簿被盗窃。村财务清查小组是一个临时性组织,诞生于潘义汉被罢免之后,成员是村民公开推选的12名村民代表,组长是黄祝华。该临时性组织的意图极为简单:进一步揭开原本富裕的寮东村何以亏空的盖子。 黄祝华很奇怪,账簿全部封存在村委会办公室的文件柜里,为何不翼而飞?黄在现场发现,存账室门锁旁有四道锐器撬痕,气窗被砸3个洞,砸碎的玻璃扫进门外的废纸篓,门被反锁好着,室内的彩电音响却完好无损。 黄去警察局报案。案件的特殊性,驱使瓯海区成立了由公安牵头、纪委检察院介入的专案组。案情分析一点都不复杂: 从现场看,村委会办公楼的一楼和三楼的铁拉门都是钥匙打开的,而放账簿的办公室气窗玻璃却被打碎。可见,嫌疑人是上楼后爬窗入室的; 从内容看,文件保险柜里有账簿85本,失去的只是1997年至1999年间部分月份的账簿。可见,嫌疑人对账簿进行了筛选,也就是说,嫌疑人是熟悉财务状况的; 从时间看,作案时间恰逢财务小组深入查账之时。由此推断,嫌疑人或者是要制造混乱,或者是要毁灭账簿上的证据。 总之,嫌疑人一定是与账簿利害攸关。 账簿盗窃案,非但影响了查账,也使得原定6月26日的换届选举被延宕。村民的愤怒、唏嘘和不满,震惊了中共温州市委。温州政要的关注,加速了专案组的进展。排查到末了,目标锁定在潘义汉身上。7月7日上午,没费什么周折,潘就交代了自己和另一村民盗窃并烧毁账簿的所有细节。 当年的《温州人大》杂志有段描绘潘盗窃动机的文字:潘义汉被依法罢免后,一直愤愤不平,认为有人从中与他作对,村里成立财务清查小组,他更觉得有人同自己过不去,对任职期间财务制度之混乱他自己最清楚不过了,于是终日内心惶恐。特别是听说6月8日查账小组已将账本从村会计处领来清查,更引起潘的惊慌不安。6月9日晚,潘义汉铤而走险,叫上同自己较为要好的村民王某,用尚未交出的村委会铁拉门的钥匙,进入村委会,将其中的7本账簿盗回家,并将其烧毁。 案子破了,组长黄祝华当然很高兴。不过,他显然高兴得太早。一场牢狱之灾正向他悄悄逼近。 1999年8月10日,黄被老婆的一个电话喊回了家。以为有什么事情的黄,没料到派出所的警察早已为他的到来,做好了伏击前的准备。黄回忆近六年前的那一刻,语带哀怨:“所长我认识,他对我讲,不是我要抓你,小黄。”除了束手就擒,他没有任何选择。与黄同一天被拘留到看守所的还有徐长青、李三豹等5人。 黄祝华说自己被冤枉了,吴锡铭说黄是替自己受过。但找不到被人陷害的证据,他们最多也只能口头说说而已。 可公安局抓人却没有那么随便。1999年10月,瓯海区公安局发出487号起诉意见书,以大量证人证据证言,指控黄祝华等六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并移送瓯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描述的事实大致如下:1997年年初,黄祝华等六人被寮东村第五、六村民小组50余户村民推举为代表,起诉村委会,要求返回金泰房地产公司付给的补助资金180万元。被征地的村民,依据每亩200元的数额,出资筹集25140元诉讼费用,请黄祝华等六人出面打官司。官司一再被驳回,集资的诉讼款也即将用完。六被告无法向村民交代,滋生了以这场官司系金泰房地产公司瓯江大厦项目引起为由,向该公司索要钱财的恶念。 起诉意见书称,六被告在8个月的时间内,时分时合,不断地纠缠,吵闹,威胁,终使项目办无奈屈从,1997年圣诞节前10天,六被告从项目办索要12万元。同样是这个月,黄祝华借口矿渣被掩埋,采用阻挠施工、威胁等手段,向瓯江大厦南侧的16间私人联建房的主人索要1万6千元;次年春天,黄祝华等人复制了同样的理由和手段,如法炮制地从金商大厦项目办公室索取5万5千元。 1999年10月20日,在海选中就任村长一个来月的吴锡铭,以寮东村委会的名义,给瓯海区、温州市等权力部门递交了“紧急求援书”,并附上800余村民的签名和手印,对瓯海区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黄祝华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深觉“震惊与不解”。 以公众名义发出的“紧急求援书”,扼要地叙述了事情的始末由来。 1994年,辽东第六村民小组的55.23亩土地,被温州火车站站场建设征用,虽然地方政府返还8%被征用土地给村民作宅基地的允诺,直到三年后,才在村民无休止的上访申述中得到兑现,但起初村民是信以为真的。当村委会在一纸协议上盖章,同意将返还的4.5亩土地给予被征地农户建安置房,第六村民小组遂向村民集资27000余元,购买矿渣、石子沙等土方用料掩埋田地,投入58个劳动力,整整干了12天。黄祝华以为,他未来的家园就在这块被掩埋的田地上,孰料今天掩埋田地的努力,只是给日后的灾难,埋下伏笔。 1996年,温州市府为弥补金温铁路资金的缺口,改变初衷,将被掩埋的4.5亩田地出让给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金泰公司”分两个项目办公室,瓯江项目办公室和东瓯项目办公室。当两个项目办公室意欲进场施工,农民们在他们已经掩埋好的田地上,临时性地搭建了工棚、三相电,以阻挠马上就要进入进行时态的施工,并表达他们对地方政府不践行承诺的抗议。“金泰公司”无法与乱哄哄的人群对话,建言村民派代表协商。从而,黄祝华等五人,被第六村民小组公推为代表。另外,4.5亩土地中有很小一部分属于第五村民小组,所以村民们又从第五村民小组中推选一人参与农民们组建的代表团,与“金泰公司”展开谈判。“金泰公司”同意补偿农民180万元和4000平方米的房屋。 “紧急求援书”说,黄祝华等人没有敲诈。1997年底,六个代表从“金泰公司”两个项目办公室相继拿走的12万元、5万5千元,是“金泰”对“填培矿渣、石子沙、搭建工棚”的补偿。六个代表依照协议拿到钱后,按照集体集资和个人投资的分类作了区分,前者存入村民小组的户头,后者归私人支取,由私人按照出资比例自行分配。黄祝华个人拿走的14200元,属于后者,不是敲诈所得。 “紧急求援书”以事实驳斥了起诉意见书中的指控,比如起诉意见书说黄等“滋生以打官司为由索要钱财的恶念”。打官司开庭的时间是1998年10月15日,而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却是1997年12月15日。 “紧急求援书”说,黄祝华等5人人品贵重,“一贯忠厚正直——土地被征用后,政府没有兑现政策,受村民之托提起诉讼——何罪之有?而出于公心对村委会干部的贪污违法行为多次上访,以使三干部被开除党籍——说明黄祝华等5人的行为并没有错。” “紧急救援书”还未来得及产生影响,黄祝华等人就在一个月零一天之后被推上了被告席。瓯海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列举的事实,与区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并无大的分歧。“恶念”这样的非法律用语依旧刺目地躺在庄严的法律文书中。黄祝华等5被告异口同声地宣称,没有威胁过被害人,也没有实施过敲诈勒索。他们聘请的律师从法律的角度阐述道:六人的行为都是集体授权,属于单位行为,单位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再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他们,其行为怎么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审法院开庭半个月后,法官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成立。黄祝华等5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填培的矿渣、石子沙、搭建竹棚等,不属法律保护的行为。而他们敲诈的石子沙、竹棚款3万元,以及另一代表敲诈的医药费2万元,都是六被告共同犯罪的结果。所以,法庭判决黄祝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天后,黄祝华递交了刑事上诉状,坚认自己无罪。黄在上诉状中说:在一审庭审之前和之中,他都要求证人和被害人到庭质证,但被法庭拒绝,更为严重的是,公安侦察人员采取了逼供殴打的手段,迫使他承认了谎言。 2000年2月12日,吴锡铭再次以寮东村委会的名义,给温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一个报告,反驳一审判决书的意见。已自学法律两年有余的吴在大量列举事实证据后,语气肯定地说:黄祝华等五人培矿渣未经批准,并未违反刑法规定,至多违反行政法,按法律规定应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此后瓯江大厦占有、使用这些财产理应赔偿。即行为违法,不等于物权非法,黄祝华等五人所拥有的三项电、矿渣、石子沙等仍属合法财产,并非凭空索取,是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犯罪行为。至于黄等五人在矿渣、石子沙、竹棚上的收益,也根本不能认定为犯罪,1997年9月19日的协议上已写得很清楚:“如果原土地上的附着物属私有的仍旧归私人所有,黄祝华等六人领取与集体无涉。” 人们相信吴的说法影响了终审法院。25天后,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仍旧认定黄祝华有罪,但刑期减少为“三年六个月”。 2000年3月7日,黄祝华被押往浙江省第三监狱。 村民说:他在庭审中为别人兜下了很多事,是条汉子。 吴锡铭说:他是代我受过,本来是冲我来的,却在他身上找到了把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