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网络服务署机构图示)
联邦卡特尔局的主要是职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批准企业兼并申请、禁止企业勾结和联合定价等行为以及对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地位和违反竞争法进行监管等。卡特尔局局长
、副局长及各监管处处长由经济和劳动部任命,员工约300名,其中一半是富有经验的经济学家或律师。卡特尔局局长作为卡特尔局的代表,主要负责对外事务,其职位是终身制的,副局长负责该局的内部事务,具体监管决策是由11个按行业设置的专业监管处作出的,每年仅关于兼并审查方面的决定就有大约1400件。这些处的决定既不受上级领导和部门的影响,也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各处相互之间也是相对独立的。局内还设有行政、信息、法律事务、欧盟竞争法和综合政策以及反卡特尔的专业职能机构,为各专业处的决策提供相关服务。此外,为保证监管决策的公正,还专设3个审查复议部门,在联邦政府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投标者的法律保护,任何投标未被接受或者认为合约缔结程序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投标者都可以提出审查申请。
(联邦卡特尔局机构图示)
联邦卡特尔局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欧盟委员会的联系尤为密切,合作重点是欧盟竞争法律的修改和具体反垄断案例的判决。现任的联邦卡特尔局局长正担任着于2001年成立的国际竞争网络机构的主席,通过该网络联邦卡特尔局与79个国家的89家竞争监管机构建立了交流和合作关系,通过监管经验共享和对“最佳实践”的发展,促进国际间竞争监管的合作和协调。
另外,联邦各州也设有独立于联邦卡特尔局的监管机构,它们都在法律的指引下,独立负责市场监管职责,具体由联邦一级还是州一级的卡特尔机构实施监管职能一般是按照事件的影响范围来决定的。
2、匈牙利的能源监管模式
匈牙利能源领域的主要管理机构是经济交通部的能源司和由该部管理的匈牙利能源办公室。在能源定价方面,由能源办公室提出定价方案,报经济交通部部长决定。经济交通部管理的能源办公室负责供电和供气的监管,供暖则由地方政府管理。经济交通部的能源司负责能源立法事务,为部长定价和其他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在定价方面有着很大影响,但无市场监管职能。
根据能源供应法案,匈牙利能源办公室拥有如下监管职能:能源生产、输送、交易和公用设施的许可证发放和调整;限制性名单的批准;核定信息披露的准则和范围;提出对能源供应企业生产的电、气、热的政府指导价方案,提供能源定价的有关背景条件;消费者权益维护和申诉的受理;以及在能源节约领域开展相关合作;能源行业的市场监管,等。
(二)公用事业监管的典型经验
1、德国的天然气监管。由于对天然气进口和外资公司供应的依赖,对定价和市场竞争的监管尤为主要。天然气供应商认为长期合约是对客户的一种长期承诺,有利于保障供应的长期安全性,但这种长期合约是与欧盟和德国的竞争法相违背的。因此,在天然气供应链中,当出现第一层次的经销商对市政公司参股的情形时,卡特尔负责审查市场准入的公正性、参股或兼并对市场的影响等,如果兼并导致该地区内所有第二层次分销商被经销商控制,卡特尔局会拒绝这样的兼并发生。当前能源价格呈不断上涨的趋势,用户虽然不愿付出高价,但他们往往无所选择,卡特尔局通过促进区域内供气市场的竞争,有利于使价格得到合理控制。在2004年和2005年,卡特尔局就受理了几个天然气供应商向终端用户索取不当高价的案例,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供应商作出适当让步,卡特尔局可以中止审查过程。
为促进天然气市场竞争,联邦卡特尔局正推动相关研究和讨论的开展,并加强了与欧盟竞争机构的合作和协商,以期尽快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目前,联邦卡特尔局提出了两个加强市场竞争的监管方案。一是将长期合约转换为2年期合约,但市场参与者普遍不同意此种方案。因此,卡特尔局第八处正在研究在不同合约期内提供多个供应合约的第二种解决思路的可行性。
在竞争法的框架内,第八处认为供给合约应符合以下有关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数量门槛,在给予主要供应商2-4年供应合约的同时,必须给予第二家供应商获取达到20%的市场份额的机会;第二家供应商所承担的金融风险要与其获得的全部约定供给数量的份额相一致;如果消费者与供应商已经签订一份合约,会导致在签订其他合约时第一家供应商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优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需双方之间签订多个供给合约,视同一份合约处理;对“英国条款”的禁止,即禁止消费者向其供应商透露有关其他潜在供应商的信息,尤其是在其提供更低价格的情况下;禁止在合约中包含有关在明示合约期结束后,延长供需合约的暗示性条款。
2、匈牙利的天然气监管。匈牙利80-85%的天然气供应依靠进口解决,为促进市场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有机结合,在允许小企业进行合并的同时,对企业中的大股东的投票权设置了10%的上限,以约束可能发生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以及“一股独大”现象。另外,政府还在匈牙利本地公司中设置了金股,金股属于国家所有,被赋予了一些特别的权力,以达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体现政府相关政策以及防止出现外国公司主导公用事业供应的局面发生。由于设置金股与欧盟的相关规则之间存在不一致,目前经济交通部正在与欧盟就此展开有关谈判,以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
3、德国的城市供水监管。德国的水价政策规定,城市供水服务的合理价格旨在完全收回成本,包括环境和资源的成本,同时还应考虑社会影响。不论供水企业以何种方式营运,供水的成本均通过水价回收,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供水的水价可以有差异。如柏林供水公司的水价,需经过州议会批准或调整,以兼顾市民的承受能力和公司的盈利考虑。政府通过规定自来水价格、征收生态税和污水排放费、以及对私营污水处理企业减税等措施,鼓励对水资源的保护;通过调整取水许可证申请费用、鼓励许可证转让、提供节水技术等措施,促使企业和居民用户提高用水效率。
4、布达佩斯的水价监管。布达佩斯市政府对水价的管理政策是,由布达佩斯水务公司提出定价方案,报市政府核定,对于那些不符合实际的定价,市政府有权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水价的制定是与经营成本、通货膨胀、设备投资情况以及提高质量要求等挂钩的。政府还会结合市政发展来调制价格水平,近来布达佩斯因为公路维修需大量投资资金,市政府决定以提高水价的方式,为之进行筹资。
5、维也纳的城市公交监管。传统上,为减轻消费者负担,政府所制定的城市工交服务价格往往较低,大多工交企业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政府在对城市工交系统的运营实行国家定价的同时,对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这在欧盟国家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维也纳市政府为确保工交服务质量和给经营者以经营压力,在给予市政公司大量交通运输补贴的同时,也加强了监管力度,监管的重点主要是定价和经营合同的履行。市政府与市政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规定年运输量。为避免出现公司激励不足的情况,协议中规定了确保服务质量的条款,达不到要求可以取消补贴。
三、启发和借鉴
我国的城市公用事业一直以来是公有公办的格局,运营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或者相关部门,无论是企业经营还是政府监管都有着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推进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加强市场监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有关部门已经拟定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方案,积极推动监管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公用事业体制的要求相比,还有着不小的距离,尚面临许多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的问题。三国在发展城市公用事业方面有着一些与我国相似的方面,在经济快速增长阶段,也普遍发生过公用事业服务供给不足和监管不力的问题,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更好地推进公用事业改革进程和提高监管水平很有必要。
1、要注重依法监管。三国的公用事业监管都是立足于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来实施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同时,为适应公用事业发展和欧盟一体化进程的需要,各国都加快了立法和法律调整的步伐,逐步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基础。如德国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防止限制竞争法(Acts against Restraints of Competition),该法在经过10年准备后于1958年1月正式出台,目前的2005年最新版本是历经7次修改完善后形成的。我国在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要注重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和实现公用事业依法监管的目标要求,抓紧制定完善有关公用事业运营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办法,完善相关的投资、价格、财税、产权、社保等配套政策。尤其要加快制定出台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善和《反垄断法》制定出台的相关工作。
2、鼓励采用公平和有效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三国在举办公用事业方面结合各自国情采用了多种不同的经营模式,包括PPP、BOT、特许经营、合资经营等,其主要方向是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以推动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改善。我国的城市公用事业改革,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在区分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的基础上,对非自然垄断业务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经营效率;对自然垄断业务要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同时,注重采用多种适合我国国情和公用事业特点的经营方式,以推动公用事业实现更大发展。从国际操作经验看,对公用事业经营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是一条成功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有利于促进经营的规范化和公平竞争水平,在推进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应在确保程序规范、运作公正的基础上大胆采用。其次,进一步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尤其要推进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再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公用事业运营模式的探索,如PPP、BOT等方式。
3、公用事业企业的运营和改革模式要从各国实际出发。在匈牙利和德国,私有化或股份化以及管制的放松取得了实效,不仅促进了竞争和有效抑制了垄断,而且促进了经营效率的提升和环境保护状况的改善。而在长期由社会民主党执政的奥地利,公用事业仍然维持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投资的公有公营的局面,维也纳地区的自来水、废水处理、垃圾处理业务至今也没有单设公司经营,仍由市政管理局负责,同样取得了不俗的经营业绩。可见,公用事业的企业体制和运营模式应结合各自实际而定。我国的公用事业改革,即是要通过实行市场化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促进经营主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竞争的提升、经营效率的改善和更大程度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尤其在非自然垄断的行业和业务领域,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此同时,对市场化改革和股份化改革要进行合理引导,防止以民营化或私有化作为改革目的的现象发生。在公用事业举办方面,也应鼓励进行不同企业体制和经营模式的探索,不为某种既有模式所囿。
4、结合国情和发展阶段确定公用事业监管体制和监管重点。三国都十分重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和加强政府有效监管,并努力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将之作为提升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公用事业供给的根本措施。三国选择由专业监管机构实施市场监管职责,将合约和价格作为监管的重点,这是与其发展阶段和国情相适应的。我们要认真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用事业监管体制,合理设置监管机构,以达到专业化监管和监管协调的统一。同时,要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改善监管方式,促进监管部门职能的根本转变,从直接行政管理和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向市场监管和间接调控转变,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结合我国的公用事业改革正处在起步或深化的阶段的实际,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和改革进展确定监管的重点,尤其是对自然垄断业务以及价格收费、安全、环保、普遍服务的监管方面。当前,要加强对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深化供水价格改革,完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加快推进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多元化的环卫投资体制,改革垃圾处理收费体制。要加强对公用事业改革过程的监管,防止由于监管不力导致公用事业服务职能的弱化。在公用事业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杜绝国有资产交易中的低价出售和“私相授受”等不规范现象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考察团团长:徐善长
成员:彭绍宗、赵修春、毛腾飞、宋焱、高翔。
报告执笔人:赵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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