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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企业裁员200人以上须报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6:58 新京报

  安徽出台规定,困难企业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则不得裁减人员

  新华社合肥1月23日电(记者 杨玉华) 记者从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安徽省政府近日出台规定,企业发生经营困难,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经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规定要求,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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