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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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09:53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
2005-12-15本网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是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
二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三是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据悉,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而作出的。 关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