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部委专题--国家税务总局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09:53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2005-12-15本网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是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
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三是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

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据悉,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应对高致病性
禽流感
疫情而作出的。

  关联文件: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