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09本网讯
2005年6月,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了以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与考核,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促进征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的工作目标,提出要抓住考核评议这个
关键环节,把利用计算机实行自动考核,扩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作为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抓手和切入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求实创新,大胆探索,积极依托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创了一条推进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新路子,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构筑严密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并引入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在确立责任本位的新型评价考核体系中,明确了执法责任制的四个基本要素,即分解岗位职责,明白“做什么”;明确工作规程,明白“怎么做”;开展评议考核,清楚“做得怎么样”;严格过错追究,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这四个要素相互衔接,共同形成以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为依据,以严密科学的岗位责任体系为基础,以量化细致的工作规程为基点,以评议考核为手段,以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执法行为监督机制。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全国国、地税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基本建立了全国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在规程范本中,明确了国税系统69个执法岗位、258项工作职责,地税系统51个执法岗位、203项工作职责,并通过265个岗位间工作关系图,划清了岗位间工作联系与界限,实现了制度、机构、岗位、人员的有机结合,从而建立起“齿轮传动式”的工作机制,使行政权力的内部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良性循环中。同时,通过实施信息化管理,将所有执法业务单元化、规范化、模块化,将传统的税收综合性管理改造成税收专业化、流程化管理,促使岗位职责严密规范;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自动控制和远程传送的特点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全面实施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和纳税人信息“一户式”储存,实现信息系统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促使税收执法各岗位之间密切衔接,大大提高管理效率,有效地减少了过去容易发生的“暗箱操作”、滥用职权等问题,使税收执法责任制从单一的结果控制转向过程与结果并重控制,税收管理质量全面提升。
创新税收执法考核手段,实现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的有机结合
近年来,税务系统通过推行和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执法行为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了执法信息的网络传输和信息共享,为利用计算机实现全面监控奠定了较好基础。国家税务总局整合开发了适用于全国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河南省、辽宁省沈阳市等部分省市的国税局进行了试运行。2004年,在山东烟台和威海、浙江绍兴、江西南昌、安徽芜湖四省五市推行。2005年,又在北京、内蒙、湖南、安徽、云南和贵州等6省市全面推行。这套系统包括执法考核子系统与执法监察子系统,执法考核子系统能够实时、自动提取现行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执法活动记录,通过预先设定的65个考核指标和115项过错行为,对不符合操作规定的行为进行提示,对已经发生的记录执法行为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对比,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追查和评审,直接追踪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根据既定的执法标准自动打分评判,发出执法通报;执法监察子系统除了接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转来的重大过错信息外,还能自动根据执法基础数据筛选疑点,为行政监察部门提供执法监察的立项线索。这一系统使税收工作各环节置于计算机的严密监控之下,排除了以往人工考核容易出现的人情因素,从而将过去粗放管理的“简”转变为规范管理的“繁”,又将人工考核的“繁”转变为计算机考核的“简”,实现了行政执法管理方式质的飞跃,提高了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的效率。
完善行政处理的追究形式,实施公正高效的执法过错追究
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后,责任人员应当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等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现行法律、法规对后两种形式的责任追究已有了明确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一是明确了追究范围。列举了税务登记、受理、申报、征收、稽查等各个执法环节中容易出现的48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确定了追究形式。对一般违规行为,给予责令待岗等行政处理;对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了责任划分标准。区分出直接责任、连带责任、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不承担、从轻、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的适用条件。四是规定了追究程序。确定了发现线索、受理案件、调查核实、法制部门复审、集体审议、拟定处理意见、被追究人申辩和执行八个环节。通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特别是对一般过错责任的及时追究和纠正,一方面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关口前移,有“小过”就敲警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重大执法违法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责任追究的明细化和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促使干部自觉地学法、用法,在工作中公正规范执法,提高了自身的执法水平。烟台市国税局还建立了与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执法素质评价体系,将每一位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与能级、岗位的认定挂钩,形成了税务干部学习激励的长效机制。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税务执法人员按职责办事、按权限管理、按规程操作,这种权力与责任紧密对应的机制,规范了税收执法、优化了执法环境。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透明化、规范化,工作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实施执法责任制后,税务人员在观念上实现了从重权力向重责任的转变,特别是改变了以前重实体、轻程序的片面认识,建立起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税收业务的责任意识,提高了执法服务质量。企业也明显感受到税收执法责任制带来的好处,以前报批一个涉税项目,企业要不断给税务局打电话催问;现在每项工作有了时限规定,项目审批下来,税务人员会主动打电话提醒企业取走有关材料。另一方面,依法治税、规范行政,使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透明化、规范化的同时,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得到了地方党政机关、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好评。河南、重庆、湖北国税和山东、江苏、江西地税等税务机关,均在当地行风评议中位居前列,山东省政府领导还要求全省各级执法部门向税务部门学习。海南省文昌市地税局推行执法责任制后,自觉接受监督,不断优化税收服务手段,对规范执法、文明服务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一致好评,将其作为“规范行政权力,优化执法环境”的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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