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对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74家企业予以公告(2005年第78号)。企业数量约占国内焦炭生产企业总数的5%;生产能力达9000万吨,约占国内焦炭总生产能力的30%。
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142号)的要求
,在各地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的组织下,本次共有21个省(区、市)向报送了135户企业的公告申请;申请公告的企业数量约占国内焦炭生产企业总数的10%;生产能力达1.3亿吨,约占国内焦炭总生产能力的43%,其中钢铁联合企业中焦化企业30家,设计生产能力5158万吨/年;独立焦化企业105家,设计生产能力7713万吨;山西37户,河北34户,山东13户,浙江1户,江苏1户,湖南7户,福建1户,广西1户,贵州5户,湖北2户,四川1户,吉林1户,河南1户,新疆1户,天津3户、上海3户,云南5户,黑龙江7户,辽宁7户,陕西2户,北京2户(安徽、内蒙、宁夏、甘肃、青海、海南、西藏、江西、广东、重庆10省市未申报)。
对现有焦化生产企业进行公告管理,是国家对焦化行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规范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焦化行业产能过剩矛盾日益尖锐,生产企业亏损面大幅度增加,企业组织结构、工艺装备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十分严重,行业内粗放经营模式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定期发布公告,作为行业的先导和示范,同时也为对焦化行业进行分类指导提供必要的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信贷、财税、价格、贸易政策,引导公共资源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倾斜,扶优淘劣,推进企业向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方向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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