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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甘肃省融资中心总经理侵吞国有资产领刑10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 11:02 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12月9日电 (寇寅)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私分国有资产、受贿万余元的原甘肃融资中心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清欠办负责人李海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法院对其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0年3月,时任甘肃省融资中心(简称:融资中心)总经理的李海,在任职期间利用
单位即将撤销之机,以搞福利为由,提议用公款给职工个人购买商铺,征得全体职工同意后,他代表融资中心与甘肃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由融资中心出资318万元购买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南关十字的商铺。其中,李海分得28.44平方米,购价34万余元。2000年3月28日,融资中心将单独设账的296万元付给某置业公司,不足部分,李海指示他人用餐费发票套取单位资金22万元交给置业公司。2002 年6月,某置业公司按照融资中心提供的10人名单和分配面积为他们个人办理了产权证。

  李海为融资中心购买商铺时,向对方提出优惠要求,将差价所得的35万元换成商场内一块35.32平方米的商铺,后李海将该商铺据为己有(

购房合同中并未反映优惠价格,李海也隐瞒了此事),并从2000年10月起,返租给商场经营从中获利直至案发。

  此外,1994年至1995年间,中国

人民银行广河县支行行长马良成(另案处理),为感谢李海在工作中给予广河县人行城市信用社的“关照”,先后将3万元送给李海。破案后,李海收受广河县人行原行长马良成的3万元赃款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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