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33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第2号)及《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44号)的规定,我局对2005年上半年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批准颁发下列单位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范围见附件):
(一)北京中融信达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51号)
(二)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001号)
二、批准颁发下列单位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范围见附件):
(一)北京华路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25号)
(二)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026号)
(三)浦华控股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27号)
(四)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028号)
(五)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29号)
(六)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030号)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031号)
(八)锡林郭勒盟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422号)
(九)东北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1530号)
(十)徐州市工程咨询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966号)
(十一)南京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967号)
(十二)常州绿岛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
(十三)丽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025号)
(十四)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国环评证乙字第2319号)
(十五)青岛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2444号)
(十六)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729号)
(十七)中南林学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730号)
(十八)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852号)
(十九)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128号)
(二十)克拉玛依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4015号)
三、批准颁发下列单位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限于开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
(一)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032号)
(二)天津市泽立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113号)
(三)泊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228号)
(四)河北万圣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229号)
(五)唐山赛特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230号)
(六)山西凯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325号)
(七)山西财经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1326号)
(八)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327号)
(九)松原市兴旺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620号)
(十)白山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621号)
(十一)杭州东天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26号)
(十二)杭州浙商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27号)
(十三)杭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28号)
(十四)邵武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231号)
(十五)肥城市龙山环保科研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445号)
(十六)山东纺织职业学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446号)
(十七)聊城市东昌府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447号)
(十八)山东省环境科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448号)
(十九)山东理工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2449号)
(二十)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450号)
(二十一)河南农大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529号)
(二十二)河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530号)
(二十三)孟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531号)
(二十四)天门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631号)
(二十五)忠县巴王环境咨询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129号)
(二十六)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130号)
(二十七)西南农业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3131号)
(二十八)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国环评证乙字第3132号)
(二十九)昭通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430号)
(三十)庆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715号)
(三十一)大通县环境科技咨询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3913号)
(三十二)新疆阿克苏地区环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4016号)
四、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由乙级晋升为甲级,证书编号变更为国环评证甲字第2005号。
五、批准下列单位业务范围由环境影响报告表扩大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范围见附件):
(一)北京国之光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22号)
(二)山西省运城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316号)
(三)晋中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318号)
(四)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国环评证乙字第1322号)
(五)内蒙古清源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417号)
(六)泰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6号)
(七)黄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121号)
(八)江西省宜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314号)
(九)青州市方元环境保护科研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441号)
(十)莱州市绿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442号)
(十一)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625号)
(十二)潜江市金城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630号)
(十三)郴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723号)
(十四)重庆智力环境开发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122号)
(十五)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环境监测科研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612号)
(十六)吴忠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809号)
六、批准下列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范围的调整:
(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1002号)调整“轻工、纺织、化纤” 行业类别为“采掘”行业类别;
(二)北京市机电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013号)增加“社会服务”和“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类别;
(三)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21号)增加“社会服务”和“ 轻工、纺织、化纤”行业类别;
(四)张家口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217号)增加“采掘”行业类别;
(五)葫芦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526号)增加“采掘”行业类别;
(六)大连市环境技术开发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529号)增加“化工、石化及医药”和“区域开发”行业类别;
(七)吉林省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619号)增加“社会服务”行业类别;
(八)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964号)增加“机械、电子”行业类别;
(九)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002号)增加“海水”要素,调整“社会服务”行业类别为“海洋及海岸工程”行业类别;
(十)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225号)增加“海水”要素和“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类别;
(十一)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504号)增加“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十二)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2608号)增加“电磁辐射”行业类别;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国环评证乙字第2923号)增加“核及放射性”要素和“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行业类别;
(十四)农业部新疆勘测设计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4001号)增加“火电”行业类别;
(十五)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4008号)增加“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十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4013号)增加“水利、水电”和“农、林、牧、渔业”行业类别。
七、批准下列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名称的变更:
(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1002号)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核化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047号)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核化安全研究所;
(三)北京市机电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013号)更名为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北京华迪环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23号)更名为中辉国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五)河北省冶金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212号)更名为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六)河北省科学院河北省计划委员会地理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214号)更名为河北省地理科学研究所;
(七)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403号)更名为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八)核工业东北地质局二四○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528号)更名为核工业二四○研究所;
(九)中国科学院长春地理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601号)更名为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十)上海化工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802号)更名为上海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十一)化学工业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908号)更名为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十二)煤炭工业部南京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912号)更名为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十三)仪征市环境咨询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932号)更名为仪征市绿源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十四)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5号)更名为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十五)安徽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102号)更名为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十六)安徽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国环评证乙字第2122号)更名为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十七)福建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2号)更名为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十八)国家电力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604号)更名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十九)黄石高等专科学校(国环评证乙字第2613号)更名为黄石理工学院;
(二十)湖北省气候应用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615号)更名为湖北省气象科技产业管理中心;
(二十一)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701号)更名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十二)英德市环境保护服务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841号)更名为英德市德宝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二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902号)更名为百色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二十四)国家电力公司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206号)更名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十五)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3208号)更名为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二十六)国家电力公司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301号)更名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十七)国家电力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402号)更名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十八)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603号)更名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十九)核工业西北地质局二○三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608号)更名为核工业二○三研究所;
(三十)安康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国环评证乙字第3609号)更名为安康市环境影响评价所;
(三十一)商洛地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614号)更名为商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三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801号)更名为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3802号)更名为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请上述单位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领证时,第一至三项中的单位应携带本单位环评人员上岗证原件及办理上岗证变更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第四至七项中的单位应携带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其中第七项中的单位请同时带齐本单位环评人员上岗证原件及办理上岗证变更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
领证地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地址:北京市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内二号楼中段三层
联系电话:(010)84915232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范围核定情况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 题 词: 环保 环评证书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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