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提醒:警惕所谓投资冲值计划、增值计划
新华网北京8月9日电 针对目前一些境内外社会闲散人员在境内拉客户投资所谓的“冲值计划”和“增值计划”,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人士日前提醒广大公司、企业及个人投资者不要相信、不要参与此类欺诈投资活动,以免上当受骗。
据参与组织此类活动人员所持有的有关宣传资料称,“冲值计划”是国际上一些大的基金组织和慈善机构想把资金投放给有项目但缺少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主要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家银行的广州分行投放给中国的企业或个人,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企业或个人只要将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资金存入五家银行之一的下属分行,在15天内不提取、不移 动,同时将三天内有效的银行对帐单、授权查询函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护照(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的彩色扫描件交给安排操作方,安排操作方经查证存款属实后,与存款的企业或个人签订《冲值计划合作备忘录》,并安排该企业或个人与上述五家银行之一的广州分行签订冲值合同。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存款的企业或个人可获得所存入资金的2至3倍的利润;满15个工作日后,可获得所存入资金6倍的利润。安排操作方与有关中介人员可以得到总利润(即1.8亿元人民币)8%的奖励。这些有关“冲值计划”的宣传资料中还有一份所谓的“银监会2004年6月28日《关于为境内外资金兑冲的规定》”(系伪造)。
所谓“增值计划”,是利用投资者在银行存款的额度,由执牌公司与操作银行合作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票据等有价证券的买卖达到资金的增值,获取的利润用来帮助不发达国家建设公路、发电厂等有益的项目。投资者的存款额最小为1亿美元。具体操作是投资者将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存入国内工、农、中、建四家银行或世界排名前100名大银行,定期一年零一个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保证不提取、不转让、不挂失、不抵押、不移 动,并提供投资者个人身份资料或企业注册资料和存款资金证明彩色复印件、授权查询函,经查证属实后,由安排操作方与投资者签订《增值计划备忘录》,并安排投资者与操作方(国外执牌公司)在广州、深圳或香港签署增值运作合约。合约签署后,投资者与操作方在香港操作银行开设银行联名交易帐户,操作银行将等值1亿美元的现汇汇入联名交易帐户,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操作方进行增值运作。操作方则利用联名交易帐户的资金额度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操作期限为十个月。增值总利润为投资金额(即1亿美元)的6倍,投资者得50%,操作方得30%,安排操作方以及各方中介共得20%。
上述所谓“冲值计划”和“增值计划”活动明显具有虚假性和欺骗性,其宣称“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安排广东五大银行先行操作”、“中国人民银行对美联储承诺了保密”等纯属假借国家银行的名义造谣惑众,其保证“投资方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只要在15天操作期内不提取本金,即可获得超过本金10倍以上的利润”不但不符合国际金融投资市场的投资回报率,而且十分荒谬,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国内企业和居民巨额资金之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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