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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0日 23:0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财产流通领域,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也较为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适时地对物权作出了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哪些法律对物权作出了规定呢?

  1.民法通则。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物权。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物权概念,这节的节名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说的就是物权。
民法通则这节的条文不多,共有13条,主要规定有:(1)根据宪法,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2)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企业开采或者公民采挖。(3)较为准确地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物权性质。(4)明确提出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包括房屋等生活资料,还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5)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财产的共有,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和漂流物的归属以及相邻关系等,作出了简要规定。

  2.担保法。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担保债权实现的各种方式。制定担保法的背景是:当时我国施行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中都没有保证合同的规定,当时也没有物权法,同时,又亟需解决担保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担保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物权的基本方式。

  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从法律上杜绝因“红眼病”等原因单方面撕毁合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党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较为合理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入股等流转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承包土地的调整和收回等问题。

  除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法律也对物权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主要有:(1)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问题。(2)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了船舶的所有权和抵押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等问题。(3)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等问题。

  民法通则等法律已经对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不少规定,制定物权法,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办法主要是增加有关物权制度的共同性规定,并根据实践对较为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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