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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亮点频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17:32 《时代信报》

  文 记者 黄光红

  2005年6月26日至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作为和老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物权法草案在面世之初就备受期待。尽管此
次会议并没有如许多人期待的那样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表决,但仍然让人们看到了不少欣喜之处。

  合法私产受平等保护

  去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写入庄严的宪法。

  这样的规定曾使许多人为之一震,人们感受到了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似乎近在咫尺却又那么遥远。就在新宪法颁布之后不久,北京、开封等地就接连发生了居民手持《宪法》抵抗强制拆迁的事情。

  法律专家指出,私有财产权除了要有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之外,还应有将《宪法》原则性规定细化的民法和单行法的保护,因为宪法没有司法化,法院不能援引宪法判案,公民也不能依据宪法提起诉讼。

  而物权法正是这样一部能让老百姓拿起来保护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武器。草案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民事法律研究所主任谭启平认为,在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对各种所有权进行同等保护,是现代法制一种最基本的要求。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并列为一章,着重突出了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予以同等保护,体现了各种所有权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是我国法制建设方面的一大进步。

  电梯过道为业主共有

  据介绍,草案在区分所有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物权的诉讼时效方面,较之以往法律有所突破。

  出现在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权是指人们对住宅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谭启平告诉记者,在区分所有权中,对外墙、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权利人既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承担责任。比如,当某栋楼房的外墙挂上广告牌后,产生的收益归谁、应该怎么分配,就需要解决。而当广告牌落下来砸伤了人时,其责任应由谁承担,也需要解决。此外,在购房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会所、车库的归属也是一个问题。

  “过去,由于我国没有法律对这方面做出规定,导致相关的纠纷比较多而难以解决。” 谭启平说,草案涉足这一我国法律的空白领域,有利于减少相关的纠纷、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成物权

  草案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定性为物权。草案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谭启平对记者说,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而在原来的相关法律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债权。

  “这样的规定对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谭启平解释道,债权属于合同权利,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它可以变更。这容易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被随意变更的理由,而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确定为用益物权后,农民的合法权益就更能得到保护,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定事由,物权是不能随意变更的。

  两种请求不受时效限制

  草案中引人注目的另一大亮点,是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之前,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的保护请求规定有诉讼时效,但对于物权的保护请求,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法律界,物权的保护请求是否应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一直存有争议。

  “当权利人受到影响时,要求相关责任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是权利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基本权利,不应受时效限制。草案作出这种规定,是一种进步。” 谭启平解释,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相关方面作出规定,有的财产被非法占有、侵害,一旦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就无法主张权利,达不到民法对权利保护的主旨。而当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时,只要侵权的状态在持续,都可以提出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谭启平还认为,草案还应该明确其他物权的保护方式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这有利于对物权的充分保护。

  合理补偿不明确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多数纠纷的导火索。针对这一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草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按照草案,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应该更详细、明确。”在评价草案的此项规定时,谭启平认为,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什么才是合理的补偿、其标准是什么这样关键的内容却没有体现出来。

  领取遗失物要交费

  一直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较大争论的“拾金不昧能否索要报酬”的问题在物权法草案中有了比较明确的说法。

  这次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谭启平认为,草案的规定与物权法草案的二审稿相比,有所倒退,对遗失人取回遗失物不利。谭启平说,草案规定拾得人在有悬赏的情况下,才有获取报酬的权利,不太合理。因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交给失主,是需要付出劳动的,而这种劳动的受益者又是失主。他主张,法律应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一律上交,并有权向失主索要报酬。

  “这不仅有利于遗失物的归还,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他说。

  公共教育资源权待明确

  在谈到草案遗漏了哪些方面的规定时,谭启平表示,草案的一大遗漏之处,是对公民在享有公共教育资源方面的权利只字未提。

  “目前,我国有一个怪现象:许多省市具有公共教育作用的博物馆、展览管、红色旅游景点等都以赢利为目的,向公民收取高额的门票费,而且有的还不断涨价,导致前去接受公共教育的人,还需给不少的钱才能如愿。” 谭启平说,这将影响全民素质的提高,因为这些地方收取不低的费用,必然有些人不愿意去。

  谭启平认为,对全民提供公共教育的地方,每年的维护费用不多,政府应该支付得起。因此,政府不应将之当作盈利的工具,强行收取费用,而应免费或象征性的收取一定的费用,以让每个人都能接受公共资源教育。而这些,需要物权法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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