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早报调查:一半受访者不信公私财产能平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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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12:37 法制早报 | |||||||||
《法制早报》在北京、广西、广东、浙江、江苏、黑龙江等地独家抽样调查物权法认知度 全国各地120名读者的民意调查显示: ◆ 72.5% 的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
◆ 72.5% 的人对物权法涉及的五个名词一无所知; ◆ 90% 的人们认为在家中开餐馆要征求邻居的同意; ◆ 54% 的人们认为私有财产不可能与国家财产平等; ◆ 52% 的人们认为遗失物在招领公告期满后不应归国家; ◆ 57% 的人们认为只要有钱,城镇居民就可以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72.5%一无所知5名词 此次调查随机抽取了五个名词——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权利质权让调查对象辨认。在这些项调查中,72.5%的人表示对这些名词一无所知。3名硕士如出一辙又都回答全不知道,1/3强的接受调查的本科生也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只有1/40即3个人回答知道所有的名词,一个是学过法律的、一个银行的主管,比较喜欢研究时政,还有一个从美国回来的女博士。 其余的了解一个名词的有13人,知道两个、三个名词的均为7人,知道四个名词的为4人。这些了解者大多数都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感觉熟悉,但是给出的答案也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该是指建筑物有不同的用途;有人认为是指建筑物归谁所有;有人认为是标志性的东西,注册了的,类似于知识产权。 对于何谓用益物权,何谓天然孳息的问题,一番冥思苦想之后,被调查对象作出的回答往往还是与原意大相径庭。 “用益物权就是对某种物件使用得当吧?”在北京科技大学校园,某男学生挠着头说。 在东方广场的门口,被记者拦截的小陈沉思了好一会,眨巴着无辜的眼睛说:“大概是谁使用谁受益的意思吧。” “用益物权嘛,”张先生皱了皱眉说:“可能就是本人使用本人受益的权力,或者是对有益的物品的拥有权。” 如果说对用益物权的解释还差强人意,那么对天然孳息的解释就应该是南辕北辙了。 从事自由职业的李川认为,天然孳息就是不计算其他附加利息在内的基本利息。同样把这个名词跟利息联系起来的崔颖却是如此解释:天然孳息是指靠自然的东西产生利息。 更有趣的是,大学生小黄认为:“天然孳息就是天然动植物自由生长的产品。”梁玲更认为天然孳息是天生的不好的东西。胡先生则解释为使用或使环境变得恶劣的人所应得到的惩罚,临走时,胡先生又郑重地在解释后面加上注释:指金钱。 调查内容:对物权法及其内容的认知度; 调查方法:采取随机抽样办法; 调查地点:北京为主,包括广西、广东、 浙江、江苏、黑龙江等地; 调查人数:120人; 调查方式:电话、E-mail及面对面回答式。 查对象包括男性77人,女性43人。按学历分,专科以上的有91人,占总数的 75.8% ,其中博士、硕士各 3 人;大专以下(含初中、中专、高中)29人,占24.2%。按职业分,有技术人员35人、机关干部15人、学生8人、私营业主10人、农民13人,其他39人。 72.5%“物权法是什么? 在某公司从事IT工作的赵先生从近期的新闻上了解到物权法,也知道物权法已经进入分组审议的阶段,“肯定是件大事,委员长都亲自参加了审议。”但是对于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跟自己到底有什么关系,在接受调查时,赵先生坦承自己并不知道。 在接受调查的读者中,与赵先生一样表示不知道物权法的占总数的72.5%,其中 3名博士中就有一名表示不知,更巧合的是,接受调查的3名硕士均回答不知道。而表示知道物权法的90%的被调查对象则是通过电视、网络等新闻途径了解到的。 物权法具体指的是什么,被调查对象给出了各种匪夷所思的答案。 “是不是跟人权法一样?”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大三学生猜测说。“物权法跟人权法实质区别是什么?仅仅是一种对人,一种对物吗?” “就是规定人们对物拥有一定权利的法律吧?”白领丽人牟莹侧着头思考了一会,试探地说。 “人有权利,物也有权利呀,大概是这样吧。”家住北京大兴的张生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 90%赞同开饭馆要征求邻居同意 王壮家住某小区的一栋塔楼内,妻子做得一手好菜,王壮认为在家中开了个菜馆有利可图,于是就打算在家中开个王壮餐馆。您认为王壮开餐馆要征得邻居的同意吗? 王壮家住塔楼,妻子烧得一手好菜,王壮寻思着让妻子在家中开个餐馆,于是开始了他的“外交公关”,征求邻居的同意。 王壮在自己家中开餐馆要不要征求邻居的同意呢? 4%的人们认为说不清楚。6%的人们则认为开餐馆是自己的事情,没有必要征求别人的同意。“我的地盘,我爱干吗就干吗。” 持赞同意见的声音高达90%,他们普遍认为,王二有必要征得邻居的同意,理由是,开餐馆会影响到邻居的生活起居,比如油烟、噪音,以及来往的陌生人等等。 读者吴锋还给记者讲起了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曾经在北京电视台的《七日七》播出过。 王某的邻居在楼上自家的起居室开了家公司,王某每天都能听到楼上传来的高跟鞋敲击地板的声音。无奈之下,王某只好给楼上的邻居送去了拖鞋。本来以为从此可以过上安静日子的王某,却发现噪音有增无减,楼上又传来了车轮声。寝食难安的王某,只好“大出血”,给楼上的邻居送去了地毯。 “又是鞋,又是地毯,成本很高的。所以,征求邻居的同意是很重要的。再说了,开餐馆可能会改变整个环境,影响很不好。” 但是,“开餐馆与物权法不着边啊!”包括吴锋在内的大部分被调查者都不知道,开餐馆与物权法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他们不约而同提出了疑问。 54%私有财产、国家财产难以事实平等 “私有财产怎么可能跟国家财产相比呢?开玩笑了吧!” 在调查中,半数以上的人们认为,私有财产与国家财产不可能平等,“平起平坐?那是两千年以后的梦。” 仔细分析调查结果发现,3名博士与3名硕士在此项回答上不谋而合,都是两个肯定一个否定。肯定的理由显得有点牵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应分主体,不管是私有还是国家的,都应该是平等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人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尽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条款已于 2004 年被写入了宪法,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长久以来,我们对财产所有、财产私有的观念相对淡漠,加之我国长期实行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对于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等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人们普遍认识较为模糊,而且相应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 人们认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虽说私人财产是不可侵犯的,但是国家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两者就差一词——神圣,但明显的天壤之别。 现实生活中,私有财产和国家财产能做到真正的平等吗?46%选择了“能”平等答案的人们,在记者追问时,大多数表现出犹豫的表情,继而承认实际上还没有办法实现真正的平等。 持否定意见的声音大多认为:“国家可以随时征收私人的私有财产,甚至不需要理由。”“谈到财产问题必定要涉及到利益问题,我们在很小的时候就知道,先国后家,没有大家哪有小家,个人利益永远在集体利益之下。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必然要服从国家利益。所以,私有财产怎么可能与国家财产平等?” 52%遗失物招领期满不应归国家 遗失物的归属问题,在所有的调查问题中是最有争议的。拾得者将所拾物品上交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张贴了招领公告,半年期满,还没有人认领,这个时候该怎么处置呢? 30岁的大学女教师认为,既然无主就归公。持遗失物归国家观点的人们达48%,他们的理由a大同小异,都是认为,找不到失主,该物品不能给拾得者,最后的归属只能给国家。也有人提出了建议,建议由国家和拾得人平分或者按比例分成,有的人还建议干脆捐赠给慈善事业。 反对遗失物归国家的声音更大,不过,这些反对声音中又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应该归拾得人所有,此派声音最弱,只有22%;另一派认为,应该归失主。 选择遗失物归拾得者的人们认为,首先是因为该遗失物不应该充公,此外还可以当作对拾得者的奖励,以激励民风,形成拾金不昧的良好社会风气。 23岁的女硕士则认为,遗失物不是拾得者的所有物,拾得者充其量只是捡到而已;此外国家没有权力侵占私人的利益,因此,遗失物还是要归失主所有。她的意见代表了大部分持相同意见的人们的声音。 同时有人认为,东西是失主丢的,失主没声明说不要了,就应该永远属于他,其他人不该要;谁的东西就该给谁,不应该随时间改变而发生变化,人家死了应该给人家的合法继承人。 还有人认为半年期满,太短了,应该再长一点,这样更人性,说到底,还是该给失主留着。 57.5%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 城镇居民赵涯一直向往在农村能拥有一所房子,以便休假的时候可以去小憩。民意调查显示,他的这一想法得到过半数的支持,支持他的 90% 的人们认为:“现在还有买不到的东西?只要赵涯跟有关部门沟通好,办理了相关手续即可。” “农民集体同意了就可以买,钱给农民平分。因为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只有大家都同意,并都能得到相应的款,应该可以买。” 陈先生接受调查时说。 王 女士同样不以为然:“只要有关系,有钱就行。”农民张民则表现得有点犹豫:“法律好象不允许,但是农民可以私自卖,俺们村就卖过不少。” 两名博士表示否定,理由是,土地是国家的,不能瞎买卖。2名硕士也以同样的理由认为赵涯不可能实现他的梦想。 42.5%的反对声音中,部分人们认为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的;部分认为,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只有该村的农民才享有该权力;还有人认为,集体所有是症结所在,“分账不匀”,集体不同意,买卖就不可能成功。 一名21岁初中文化的女临时工选择了不能的答案,她的理由是:保护土地,不能私自买卖,确保耕地,保护农民使用,不乱盖、乱建。 调查的最后,人们对物权法产生了好奇心,纷纷询问物权法的现状,都表示很期待物权法的颁布。□本报记者 朱雨晨 实习记者 赵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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