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董事长的公司逻辑(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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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15:29 《商务周刊》杂志 | ||||||||
谁来补上漏洞? 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国资委也对中航油母公司在此事件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表示关注。中航油(新加坡)事件曝光后,国资委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中央企业认真吸取教训。国资委政策法规司也在公开征求《中央企业重大损失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意见中称,中央企业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中,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但有专家认为,这种事后惩戒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目前在央企组织和治理模式下,央企高管的管理是通过中组部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一局进行的,高管的真实身份还是国家行政人员,最多是有技术和管理专长的国家行政人员。这些人不可能真正承担起企业组织整合、财务承诺和战略控制的职责。 高明华对目前国资委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全球招聘同样不以为然。他建议,中国的国有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的时候,必须了解国际市场的规则,尤其要注意了解所投资国的市场规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高管人员的任命问题,从上市的当地市场或者全球范围内招聘总经理当然不错,但招聘工作不应由国资委负责,而均应该由其董事会来聘任。 “一旦高管人员出了问题,董事会是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很容易划清。”他说,“而如果是由上级——比如国资委来聘任,高管出了问题,谁来负责?董事会有理由不承担责任,因为不是董事会聘任的,但显然国资委也承担不了这个责任。” 另一个引起外界注意的问题是,相对于新加坡方面的态度和明确追究责任的具体行动,中国方面并没有采取更具体的措施。近年来,中国大型国有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到海外上市和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治理漏洞和管理缺陷也越来越多。如何堵塞漏洞,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中航油这样的悲剧,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极大重视,也没有一套迅速的应对机制和立法机制。 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反应就迅速得多。“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尽可能堵塞可能出现问题的漏洞,使其成为当今世界资本市场上最为严厉的一套法案,被看作是美国新资本市场监管时代开始的标志。在该法案中,即明文规定,上市公司CEO和CFO应对公司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负责,有欺瞒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从公司微观层面上看,董事会能不能真正负起责任,与政府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中国的国有企业已经习惯了直接的行政任命方式,而缺乏对任命经济效果的考虑。 “必须让董事会成为真正的董事会,让董事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高明华强调,如果国内体制不顺的话,国外上市的子公司是很难成功的,“所以,母公司必须首先转换体制,而母公司的出资人——国资委也必须转换观念。国资委对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均应按照规范的市场规则来行事,而不是套用传统的行政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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