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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董事长的公司逻辑(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15:29 《商务周刊》杂志

  可怕的“路径依赖”

  以这些高管的智慧和经验,不会不了解中、新两国国情不同,也不会不了解两国的执法力度差异极大。但习惯成自然。

  “中航油(新加坡)如果是在国内上市,问题可能还暴露不出来,或者不会这么早暴露

出来,也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高明华认为,陈久霖和荚长斌最初很可能都不会想到,新加坡的法律会有一天追究到他们。

  在国内,公司高管们早已经习惯了特有的市场环境,包括不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执行不力的法律法规。在中国股市,母公司抽空上市子公司、重要信息不披露、欺骗投资者和内幕交易司空见惯。

  显然,在中航油(新加坡)事件中,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母公司的高管们,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下,并没有改变原有的思维方式和管理习惯。

  “在这些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上,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的依然是直接控制,而且更多的是行政命令方式。”高明华说,“这样的结果,肯定会架空董事会,使既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处于瘫痪状态。”

  在规范的市场上,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二者的联系纽带是董事会,母公司只能执行自己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高明华注意到,在中国,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特别不规范,母公司往往把子公司当成一个分公司来看待。

  中航油(新加坡)巨亏内幕被曝光后,母公司在善后过程中,也明显在沿袭国内某些旧有的思路。在明知上市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却隐瞒投资者,配售股份。中航油(新加坡)巨亏事件及其新加坡政府的处置方式,已明白无误地发出警告:所有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这是一根碰不得的高压线。但母公司高管在善后工作中却视而不见,仍然甘冒风险。

  在国内,公司高管总认为,冒风险的事情和内幕交易很难被揭露出来,即使被揭露出来,触犯法律的成本较低,但获得的收益却很高。中航油(新加坡)事件很清楚地暴露出这些高管们的固有认识被带到了境外的市场环境里,并指导了现实。

  身兼母公司总经理和上市公司董事长双重身份的荚长斌,在任职中航油集团公司以前,很长时间在中国民航总局任要职,据说工作很出色,此后,他与很多司局级官员一样,赴中央企业担任总经理要职。

  工作性质、职位和称呼变了,但官本位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式管理方法却常常没有随之改变。“在中国很多中央企业,内部的官僚体制与行政体制没什么区别。”高明华指出,“更可怕的是,这些东西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也被顽固地带到了国外。”

  在中航油(新加坡)事件的善后过程中,中航油集团其实一直在寄希望通过行政方式和外交途径使问题在国内解决。集团曾向新加坡法院申请免受起诉的豁免权,理由是因为该公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拥有并受其监管”,因此应被视为一个“政府部门”。而根据新加坡法律,政府部门可以不受法庭程序的约束。但5月份,新加坡法院驳回了中国航空油料集团的豁免申请,认为其活动主要是商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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