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事故赔偿不低于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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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4:21 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记者刘铮雷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赞成一些省份制定的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赔偿标准不低于20万元的做法。同时通报了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并表示,近期5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都是由于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政府监管和矿工生命,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造成的。
李毅中说,辽宁、陕西、山西、河北、云南等省分别规定,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的赔偿标准按照当地的年平均工资,定为11年、15年不等,大体上不低于20万元。煤监局已经公布了第一批有瓦斯动力现象的44个国有煤矿名单,但仍有17个煤矿没有申请鉴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其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 统计显示,一季度全国煤矿发生死亡事故503起,死亡1113人,死亡人数比同期上升两成。2月15日以来,云南、山西、黑龙江、重庆四省市相继发生5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65人死亡。李毅中对此强调,要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瓦斯治理7项措施,重点产煤省已成立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对45户重点煤矿派出安全督导组,组织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的45个煤矿开展技术“会诊”。 作者:记者刘铮 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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