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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新规:经济适用房利润不得超过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15:47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4月4日电(记者 梁冬)记者日前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获悉,从4月份开始,随着《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正式实施,该市已经使用了5年的原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方法将有新的变化:为使大多数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能购买得起房子,"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利润不得超过成本的3%"被明确写入了新规

  之中。根据新规定,哈尔滨市将对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应与这个市城
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收入相适应。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哈尔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部门在项目招标前测算建设成本,确定招标底价,公开向社会招标,中标价格即为该项目的基准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一经确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为防止开发商弄虚作假、高报成本,新规定还确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征用土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勘察、设计、通水电气等的费用,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意见》严格规定,小区内的经营性设施建设费用、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房的建设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集资、赞助、捐款等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房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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