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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避税酿成巨大损失 反避税规则十一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07:4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汪恭彬 见习记者 姚颖

  上海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终于可以长舒一口气。

  9月20日,苏晓鲁向记者证实,国税总局已通过《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简称APA),预计将于十一前后出台。

  出台这个规则的背景是,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450.29亿美元,外企总数达49万家,但所有外企中,有一半以上的都是亏损状态。

  苏晓鲁认为,有相当部分的跨国公司是为了避税而制造的人为亏损,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以上。

  普华永道转让定价服务大中华区主管庄子男先生表示,即将发布的APA规则对于解决跨国公司避税问题将有重要作用。

  宝洁式的避税路径

  一些专家认为,每年300亿元的税收损失可能还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

  林玉成从事国际税务业务多年,在他所接触的案例中,转让定价避税占到了绝大部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也表明,有97%的跨国公司的子公司认为转让定价是近几年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的控制定价。这其中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

  转让定价的典型特征是“两头(注:购销)在外”和“高进低出”。一般的操作路径为,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以高价从海外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经过产品加工制造后,再以低价出售给海外关联公司。

  这样做的好处是,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出现亏损,而利润则被转移到海外低税率的关联公司。据业内人士估算,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已占到跨国公司避税总额的60%。

  据林玉成称,莆田国税局就曾查出福建某知名外资鞋厂,3年来避税近千万元,该公司的避税路径就是采用转让定价。

  与转让定价有所不同,全球洗化巨子P&G则采取了资本弱化的方式一次性实现了8149万元的避税。2002年,P&G在华子公司广州宝洁从广东某银行获得高达20亿元左右的巨额贷款,然后从中拨出巨资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广州宝洁此举,一方面可将其所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少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提供巨额无息贷款给关联企业,也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赋。

  2003年上半年,广州市国税局依法调增了广州宝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

  美国威凯平律师事务所周汀律师表示,一些外资企业还通过在国际避税港注册公司及利用中国税法漏洞等多种方式达到避税和偷漏税的目的。

  APA反避税

  普华永道北京税务服务合伙人黄富成先生向记者表示,包括世界五百强在内的跨国公司,很多都采用了转让定价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中国税务总局也很早意识到这一点,并于1991年就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转让定价税制。其后几年,国税总局相继颁发法规,对转让定价行为加以细化。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储敏伟教授向记者表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避税是无可指责的;而政府采取反避税政策,保护税基,此为政府行为。

  从世界范围来看,APA(预约定价)被认为是解决转让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

  APA是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事先签订的协议,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其适用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有形资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

  APA目前已成为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据统计,目前包括美国、OECD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香港等二十个国家和地区采用APA。

  中国于1998年首次提出“预约定价”。

  国税总局第59号文《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首次提出企业可用“预约定价”的方式缴纳关联企业间交易的所得税。这个规程还界定了关联企业,确定了哪些关联交易可能被税务机关稽查,规定了调查的程序等内容。

  毕马威税务经理顾英华说,1998年,厦门市国税局与某台资公司签订了APA协议,首开我国APA反避税先河。之后,一些跨国公司相继与中国税务机关签订APA协议。

  普华永道税务服务合伙人庄子男先生表示,截至目前,已有超过200家企业实施了APA,这些企业广泛分布在深圳、广州、厦门、青岛、上海等地,并且包括很知名的世界500强公司。

  “签订APA会给跨国公司带来一个确定性的预期。”庄子男先生说,“它至少可以确定在APA有效的期间内,不会再有税务部门稽查的风险,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无锡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反避税科副科长刘震表示,无锡市从2001年开始进行APA的尝试,迄今已通过三四家企业的预约定价申请。

  而在外商投资较多的福建莆田,从1998年到2003年间,莆田国税局已对41户企业成功地进行了反避税。据林玉成透露,通过APA安排,每年给莆田至少带来一千万元的增量税收。

  乖孩子与坏孩子

  尽管APA对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反避税有比较明显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目前签署协议的200多家外企中,大部分都是被税务局稽查后,才主动和税务局协商,希望有一个APA的安排。

  即便这样,庄子男先生仍愿意将他们称之为“乖孩子”,因为他们至少愿意主动与中国税务机关合作。

  “通常都是乖孩子才与你商谈APA,坏孩子是不可能的。这样子,乖孩子全都签订APA,税务机关就可以把精力放到别的地方去,不用跟乖孩子再来磨这个事情,没有这个必要。”庄子男先生说,“国家的税收成本将会得以降低,同时税款将会提升。对吸引投资也有好处。”

  庄子男透露,目前已经有很多企业和普华永道接触,愿意和税务机关签订APA安排。“我们遇到的还是乖孩子多一些。”

  庄子男的同事——黄富成也向记者表示,大部分跨国公司并不愿意去承担避税的风险,签订APA在某种程度上是给这些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毕马威税务部李蔚容小姐说,毕马威目前接触的客户,对于APA的认同度较高。

  在跨国公司中,摩托罗拉应该是乖孩子的典型了。

  在2001、2002连续两年外资企业纳税百强排行榜中,摩托罗拉分别以22.8亿、21.8亿排在第2位和第5位。在刚刚公布的2003年年度排行中,摩托罗拉以7.5亿排在了21位,广州宝洁则首次进入百强,并以16.7亿高居第7位。

  黄富成表示,与这些纳税大户相比,那些旨在避税而在BVI等地注册公司的企业,就不会主动与税务机关接触了。

  国税总局在今年6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中,列出了坏孩子的特征:长期亏损、微利却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裕康表示,这些企业将成为税务机关调查审计的对象。王裕康还特别提到,“与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比如你跟开麦群岛有业务往来,这就不用看别的了,很可能就直接进入我们的视野了。”

  APA的突破和难点

  林玉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莆田与外资企业谈判APA是一件并不轻松的事情。

  1998年与外企谈判时,主要参考的就是厦门的案例,那时59号文虽然出台,但缺乏指导性措施。

  去年6月份,国税总局出了一个APA的草案,这份草案成为这之后林玉成谈判的主要操作依据。但在操作几十个案例后,林玉成还是有些后怕。

  “毕竟要考虑地方的投资环境,所以现在不可能全面开花,对所有外资企业去审查。”林玉成说,“另外,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撑,谈判时感到腰杆不硬,调整的刚性不足。”

  庄子男先生说,即将出台的APA实施规则会有一定的突破。他着重强调了四点。

  其一,是有了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法规,改变以前各地税务机关“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也有了足够的法律支撑。

  其二,是对某些跨国公司进行内部协调。中国税务局并不允许跨国公司在华的子公司进行会计合并,比如,某跨国公司在华有30家子公司,涉及到预约定价时,以前是每一个子公司都必须和当地税务局协商,不仅成本高,而且各地要求也不一样。

  现在出台的APA则对此有明文规定,国税总局将对这些跨国公司进行总协调。

  其三,年限的问题:2~4年。APA规则中专门提到“预约定价安排一般仅适用于自纳税人提交正式申请年度的次年起2至4个未来连续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

  这个规定的言下之意是,如果企业签订了预约定价安排并严格遵守,那么在未来2到4年内,将不再面临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

  其四,是真正考虑了与国际的接轨。庄子男先生特别提到,即将出台的APA实施规则中,涉及的有关规定与国际上APA的操作基本上是一致的。另外,在APA实施规则中,几乎每一章节的最后都有涉及双边和多边谈判时,应当逐级上报给国税总局的字样,这与国际上APA的操作基本上是一致的。

  林蔚容小姐比较了去年的APA草案和即将出台的APA实施规则,她注意到双边和多边的相关内容是最近一次才加上去的。

  “规则在多处强调了要与国际接轨。”庄子男先生说,“但在如何操作双边和多边谈判问题上,目前我们都还只是摸索。”

  刘震副科长表示,由于牵涉到两国政府之间的税收问题,双边谈判的难度远高于单边谈判。据他透露,目前深圳有一家企业正在进行双边预约定价的谈判,国税总局已和日本方面进行过一次协商,但结果不明。

  林蔚容小姐则认为,单边谈判就只是跨国公司和中国税务机关商谈,双方签订的APA协议也只对跨国公司在华税收产生效应,由于未能得到其他国家税务当局的认可,因而可能造成了跨国公司在另外国家的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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