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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人士:如不提出解决方案 郎咸平难辞其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10:20 中华工商时报

  在媒体上已吵得沸沸扬扬的“郎顾案”争论的焦点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国有企业股权转移如何定价和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采访了国资委的一位相关人士。

  这位人士承认郎教授文中所指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一个现象,“正因为如此,国资委早在几个月前就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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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但在执行的过程中,《通知》只能作为一个部门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国资委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由于地方国资委贯彻不利,因此出现了许多问题,这还有赖于加大贯彻的力度,最终从法律的角度解决。”

  他表示,关于国企股权转移如何定价的问题,通知强调: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所以从国资委监管的角度上看,在定价上只控制底线,只要转让价不低于净资产,具体实施只是买卖双方的市场行为,国家并没有硬性规定。这位人士说,“技术层面上并没有一定之规,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还要看双方的谈判技巧。”

  《通知》对管理层收购的规定是: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既然国资委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对很多问题都已“有言在先”,为何实际操作中有很多违规情况发生呢?资深证券专家、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主任林义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在定价方面非常不透明,很多实例表明,不公平的东西太多了,而大多数人连知情权都没有,包括很多业内人士都不知内部的情况。而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该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来进行。

  国资委的有关人士同时也承认,“当前的政治体制导致了决策不科学、不民主,许多好的意见和方式没有被采纳,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另外,对现有的国企老总没有善待也是事实。”但他对郎提出的“保姆说”予以反击:“企业家并没有想当企业的主人,只是目前体制原因导致对这个群体的激励不够,国有企业的企业家作为代理人,完全可以凭借其人力资本和创造性经营管理劳动获得应有的回报。如果其所取得的报酬低于其做出的贡献,还可以获得企业的部分股权作为差额补偿。但目前激励机制不到位,约束自然很困难,于是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侵占国家资产的现象就出现了。但激励机制的难以完善是和涉及人员众多和操作难度大等因素分不开的,这个链条太长,以至于结点在哪还在探讨。

  有关人士认为:国有企业和行使监督国有资产权力的部门在效益上没有任何关联,必然造成此现象。如果将来能依据国资委管理国有资产业绩的情况来制定待遇,那么国资委的监管就从目前的行政行为变为经济行为,也许就不会出现类似状况了。

  就此问题记者又采访了社科院一位专家,他表示:媒体提出的“经济学家集体失语”说法欠妥,作为个体的学者本身都有自己的研究领域,没有必要对别人的研究成果大加评论。另外,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学术界已经探讨了很多年,他不想再老调重谈。此外,他提出了“国民资产流失”的问题,意指我国目前许多资本流向国外,他希望媒体能更多的关注此事。

  记者手记:据说在国资委内部,已被媒体大肆渲染的“郎顾”争论并没引起多大的波澜,因为郎咸平提出的问题并不新奇,早就存在,这也是许多专家的共识。问题的焦点已经集中在如何去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上,各方人士也已不约而同的希冀郎教授能给出一个“解决方案”,“否则他难辞其咎”。国资委的有关人士说。

  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在中国乃至世界都是不争的事实,国资委对此问题的态度是“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大、有些问题还有争论,众多人士急呼的《国有资产法》至今没有出台,“但这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只有法律才能最终完善机构的监管力度”。(记者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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