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达:不想被冤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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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15:57 《科技智囊》杂志 | ||||||||||
一个教授、一份报告掀起一场轩然大波。 国家工商总局那份《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把涉嫌垄断的矛头清晰地指向了柯达、微软、利乐三家企业。 柯达喊冤、微软否认、利乐沉默。面对垄断的“指控”,尽管三家企业的反应大相
不承认的理由很简单:理不服人。说话要讲道理,告人要有证据,法规没有、垄断也没有搞清楚,凭什么说我垄断? 十年也没有出台的反垄断法再一次被人们提起,什么是垄断,反什么垄断,甚至该不该反垄断,这些至今都还没有定论。 反垄断引发出众多话题:反垄断会不会影响引进外资?怎样平衡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有无办法防止各种垄断势力同流合污? 柯达:不想被冤枉 对于涉嫌垄断,柯达第一个反应是备感冤枉,并从各个方面进行了回击 “沉默可能是金,但是柯达必须澄清自己的所作所为,在沉默就可能被误解的情况下,柯达愿意第一个打破沉默。”一向敢做敢为的柯达全球副总裁、大中华区主席叶莺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后,第一时间就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反驳。 作为一个资深的外交和公关专家,叶莺清楚第一个站出来反驳政府行政部门可能会第一个惹上麻烦,但是“关系柯达的清白”,“我不能不说话,认为柯达垄断确实冤枉”。从叶莺通过关系看到这个报告的时候,就已经暗下决心,一定要把事情说个明明白白。 柯达没有垄断行为 在叶莺看来,表明柯达没有垄断的关键是,感光行业的特点决定了这个行业不可能会出现一个企业垄断整个行业的情况。“一个已经生存发展了100多年,并仍然能继续生存下去、还有很好的利润的行业在目前并不多见,感光行业是一个,”叶莺认为,“这个行业是一个非常成熟的行业,有公平的竞争规则,有开放的标准,无论是行业内的哪家企业都不可能垄断这个行业。” 叶莺认为垄断的最大特点是反竞争。在现在的感光行业,除了柯达还有其他品牌,像乐凯、富士、柯尼卡、爱克发等品牌。“柯达的胶片可以放到任何相机里去使用,同样其他的产品也可以,包括柯达生产的相机;柯达的快速彩色店不仅冲洗柯达的胶片,任何竞争对手的胶片也可以在柯达的快速彩色店内冲洗”,叶莺解释说,在这个行业里只有一个完全开放的标准,“柯达从来没有规定只能用柯达的产品以及类似的条款,全凭消费者自由选择”。 在工商总局的报告中,特别指出了柯达的市场份额超过了50%,柯达对于这个数字并不否认。但是柯达始终认为这种优势是通过正当的竞争获得的,不仅不应该认为是垄断,而且应该鼓励。 在叶莺看来,柯达取得现在的竞争优势是完全的市场行为的结果,胶片行业经过了100多年的竞争,优胜劣汰,目前在全球也就剩下很少的几家企业,这种高度竞争后的结果就是领头的企业会占有比较大的市场份额。 “不能指责份额最大的就一定垄断。柯达的市场份额是消费者自主选择的结果,也是基于柯达向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优良的服务品质和价格合理的产品,”叶莺称,“如果被指责垄断,柯达实在是很冤。” 据叶莺介绍,柯达在北美的市场占有率高达70%-80%,但是在柯达成立以后的100多年里,从未接受过美国政府任何关于垄断的起诉。言外之意,在美国这样市场化高度发达、反垄断条款十分完善,而且经常反垄断的国家里,柯达都没有被起诉,就足以证明柯达的清白。 叶莺认为市场份额的高低要看是如何得到的,更要看是不是利用了这个优势限制了对手。“垄断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叶莺一直反对只凭市场占有率就认定柯达垄断的看法。 看是否利用市场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主要标志之一是看有没有操纵市场价格。叶莺表示,柯达产品在中国的定价是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定出的价格,这个价格比美国要便宜,也可能比更加贫穷的国家要贵。“柯达在这些年一直在降低胶片的价格,这一点我们可以感受到,”叶莺说:“柯达一直都在降低成本,还利益于消费者,近年来柯达产品的价格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叶莺同时表示,健康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是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基础上的,“走私、造假、偷税漏税等行为,才是对市场竞争、对本土企业公平竞争权利的最大侵害”。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最近表示,不要将市场高度集中与垄断划等号,不能把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混为一谈。 王志乐认为,一些行业市场虽集中度过高,但不见得是垄断,“食品饮料业的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在华市场份额超过了50%,大众汽车市场份额也超过了50%。但食品饮料业‘两乐’之间竞争异常激烈,大众汽车在中国也面临着数家跨国汽车公司的挑战。这里没有谁能操纵市场。” 同样,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与富士、柯尼卡、爱克发、乐凯等品牌长期激烈的竞争中,柯达无权成为价格制定者,也未见其在市场上以过低的价格挤占其他品牌或以过高的价格赚取垄断利润,至于利用垄断地位控制产量,则更无从说起。 合资是全行业受益 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报告中提到的涉嫌垄断的企业中,柯达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就是对于中国感光行业的垄断。报告认为,虽然企业并购并不足以削弱市场上的竞争,但却能在很多情况下给市场竞争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同行业企业的并购,它直接导致了特定市场上竞争企业数量的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甚至出现少数在华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 业内人士一下子就能知道,报告中的所指就是以前的“98协议”以及最近柯达与乐凯合资,从而柯达实现了与中国感光行业全行业合资的事情。 对于这方面的怀疑,叶莺认为这是完全没有考虑当时的背景和目前的事实而进行的主观臆断,是不负责任的。 叶莺称,当年柯达投资12亿美元与中国政府两委三部达成的旨在提升整体中国感光行业水平的“98协议”,是完全基于中国政府的工业政策,被中国政府方面评价为国企改革的成功范例,柯达模式至今仍被视作是推动国企改革的范本。叶莺表示:“当时的‘98协议’并不在于树立行业壁垒,而在于提升整个中国感光行业的水平,使中国成为影像大国、强国。” 据叶莺介绍,在柯达与中国政府签订“98协议”之前,中国感光行业是全行业亏损,柯达与这些企业合资后,全部都实现了盈利,整个行业在短短几年间向世界先进水平接近了20年。“仅厦门的工厂,投资后一年的利润就相当于厦门厂过去所有利润的总和”。 与此同时,柯达强调说,应该关注一下“98协议”前夕中国的影像产业背景,而且柯达的竞争对手原本比柯达更有条件达成类似协议,从这一角度看,柯达最终胜出也是公平竞争的结果。 叶莺同时澄清外界对“98协议”的误会:当时协议没有限制任何其它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感光行业,包括富士在内的外国同行均可以自由地与乐凯商谈合资合作事宜。“至于没有谈成,那不是‘98协议’的问题,而且也不违背WTO的规定”。 对于最近与乐凯的合资,叶莺同样做了解释:“乐凯与柯达合资,同样是基于提升中国感光行业整体水平的需要。柯达愿意以技术、资金帮助中国感光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别的企业也可以找乐凯谈合作。而柯达之所以赢得与乐凯的合作,在于只有柯达最充分地尊重乐凯的控股三原则。”叶莺称,柯达仅仅是收购乐凯集团下属的股份公司20%股份,并且再三承诺“绝不吸收乐凯胶片的市场流通股”。 叶莺同时表示,与乐凯合资签字的时间正是十六大闭幕的日子,“柯达与乐凯的合作,符合中共十六大的有关推动国企改革重组引进多种经济成分建立混合制企业的精神”。 在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中,对于企业集中的解释有一条是:“参与企业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超过国务院规定最低限额的,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而柯达恰恰满足了这个条件。 对于这个报告的后果,叶莺直言不讳——“根本没有考虑”。叶莺认为这个报告中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柯达认为中国政府不可能根据这么一个报告就会对外资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柯达的战略不变,投资计划不变,经营模式也不会变”,叶莺表示柯达一切都将按部就班。 对于这份报告,叶莺还有一点怀疑的就是会不会有人背后捣鬼。“我不排除竞争对手参与的可能”,叶莺永远就是这样有啥说啥。 引发争议的98协议以及柯达乐凯合资 98协议:7年前,国内有7家胶卷和相纸生产厂家。由于缺乏竞争力,国内的7家工厂除乐凯之外全部严重亏损,只能靠国家救济维持。为改变亏损局面,国家转而支持国内感光材料行业对外开放合资。柯达抓住时机,在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多轮谈判后,最终达成了“98协议”。其主要内容是:柯达与7家感光企业中的6家进行合资合作(乐凯除外),共投资12亿美元,并承担6家企业的一切债务。中方则承诺,在协议签订的3年时间内,不批准另外一家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感光材料行业。 乐凯与柯达合作:2003年10月23日,乐凯胶片与柯达同时发布正式公告,宣布乐凯集团与美国柯达公司达成一项为期20年的合作协议,柯达将以总额预计约为1亿美元的现金和其它资产换取乐凯胶片20%的股份,同时承诺不吸纳市场流通股。被认为是硕果仅存的感光行业民族品牌的乐凯,在此次合资协议中成功地坚持了“控股、保留品牌、拥有经营管理权”三项原则,从而保持了独立性。 2003年1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中关于垄断的一些焦点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垄断,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企业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第二章 禁止垄断协议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经营者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二)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的共同行为;(三)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四)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控制企业集中 第二十六条 参与企业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超过国务院规定最低限额的,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一个教授、一份报告掀起一场轩然大波。 国家工商总局那份《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把涉嫌垄断的矛头清晰地指向了柯达、微软、利乐三家企业。 柯达喊冤、微软否认、利乐沉默。面对垄断的“指控”,尽管三家企业的反应大相径庭,但都是一样的态度:不承认。 不承认的理由很简单:理不服人。说话要讲道理,告人要有证据,法规没有、垄断也没有搞清楚,凭什么说我垄断? 十年也没有出台的反垄断法再一次被人们提起,什么是垄断,反什么垄断,甚至该不该反垄断,这些至今都还没有定论。 反垄断引发出众多话题:反垄断会不会影响引进外资?怎样平衡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有无办法防止各种垄断势力同流合污?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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