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税前扣除规定个人补缴单位被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 11:14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艳 实习生陈晓萍 通讯员庄淑莹 王伟文)广州市地税局在近期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将住房补贴、公积金等也一起算作税前扣除。市地税局日前表示不仅会向违反规定的个人追缴应补税款,单位还将面临3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据了解,阿彬和小燕两人工资等收入差不多,但每月领工资,小燕的工资明显比阿彬高一些,原来小燕的单位除法定的税前扣除额以外,还将各类补贴也一并在税前进行扣除
市地税局在近期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不少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存在偏差,一些单位除了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外,还将独生子女补贴与医疗保险金等一起作扣除计算,某企业因此要补缴个人所得税10多万元。市地税局表示,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不仅向个人追缴应补的个人所得税,单位还将面临3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根据有关的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等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纳税人对该类的发放项目不能再作额外的扣除计算。如果将一些补贴在定额外扣除,等于应税的基数减少,从而实际上导致少缴了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监管,有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勿因多扣除了少量费用而需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甚至罚款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