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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量刑三年之谜 辩护律师透露“不再上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 07:53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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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廖新军 实习记者 章米力 上海报道

  周正毅不上诉

  这是一起看似平常的刑事诉讼案。

  从2003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虚假出资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因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和虚假注册资本罪被逮捕,到2004年6月1日一审判决结束,周正毅一案历时12个月,终于有了一个暂时的句号。

  5月18日、19日两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一中院”)两场庭审分别从上午9点持续到晚上10点、下午4点;2004年6月1日下午2点,上海一中院合议庭审判长沈维嘉用了1个多小时宣读长达35页的一审判决书。

  “被告单位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罚金330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70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4000万元;

  “被告人周正毅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周蔚雁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毛和平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3193万元予以追缴。”

  上海一中院正式立案受理时间是2004年4月26日,审理的卷宗达81册,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的检察员与代理检察员共四名,被告方的辩护人共有8名,其中周正毅的辩护律师陶武平与严义明是上海市著名诉讼律师,各长于刑事与证券诉讼。一位本地法律界人说,从庭审现场看,控辩双方审卷时间略显仓促。

  起诉书中,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周正毅等人的起诉认定分别有:集中资金和持股等优势,以连续买卖、进行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自买自卖等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使用虚假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7亿多,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在一审判决书中,对被告单位农凯集团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情节严重”之认定;对周正毅的两罪认定,则没有“情节严重”一词。

  “律师对周正毅作的是无罪辩护,法庭审理结论是罪轻认定。”一位旁听过庭审的法律界人士说。

  “按照中国司法现状,法院对周正毅的判决是合理且可以接受的。因为即使不是周正毅,而是其他人员,这个案件不管放到哪个法院都会这么判。”周正毅的辩护律师严义明如此表态。他还透露,周已经确定“不再上诉”。

  对核心证据异议?

  据说,在一年前,周正毅曾对他当时欲请的一位代理律师说过,如果法院以操纵股价和虚假出资两罪的最高判罚判8年,他也无话可说。

  6月7日,在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会客室,略显疲惫的严义明对记者说,他依然坚持在庭审时的观点:“如果按照严格的法律原则,周正毅应该是无罪的。”

  严曾因代理全国首例股东状告董事的案件——原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案——以及ST银广夏虚假陈述案而声名鹊起,此次正式介入周正毅案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在庭审前“见过周正毅七八次”。

  在法庭辩论时,严义明律师对法庭质证的核心证据提出异议:能够证明被告人操纵股价的核心证据主要是深圳证交所市场监察部2003年11月10日《农凯集团控制帐户交易徐工科技股票情况说明》(下简称“情况说明”)和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农凯集团涉嫌操纵徐工科技证券交易价格的审计报告》(下简称“审计报告”)。

  “这两个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依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严提出的理由是:

  交易所的“情况说明”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赢利多少的问题;另外就是操纵行为造成了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异常波动。

  严认为,“情况说明”将徐工科技股票上涨402%归结为股价操纵行为,没有考虑宏观经济的影响,尤其是1999年“5.19”行情后至2001年6月大盘上涨的因素;第二,徐工科技的基本面比较好,也就是说它的涨幅应该要比其他的股票大一些。

  另一方面,“情况说明”在证明操纵股价的获利方面有问题。首先,农凯集团首次买入徐工科技是1999年6月24日,而对倒交易发生在7月1日及以后。从6月24日至7月1日,农凯集团对徐工科技并无对倒或其他操纵行为,因此这段时间的盈利与操纵股票无关。

  根据公诉人从中国证监会取得的专家意见,只有当对倒交易量达到整个交易量的35%~50%时,才足以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假定这个讲法成立的话,那么从有对倒交易开始到35%之间的这段交易不足以影响价格和交易量的。因此,严义明指出,农凯集团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期间取得的盈利也不应该被认为是操纵股价造成的。

  法院称,辩护人认为该股价格波动是多因一果的意见,可以被接受。但公司业绩良好、操纵前期股市整体向上等,不能否定农凯集团的操纵行为是造成徐工科技股价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之一的客观事实。

  另外,辩护人提出农凯集团在1999年6月24日至2000年5月16日间买卖股票没有实际盈利的意见,与法庭查明的当时徐工科技股价和农凯集团持股数不断上升的客观事实相符,因此起诉书指控此阶段实际盈利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但起诉书指控在2003年1月1日至5月27日的实际盈利数额可以认定,并应该被认定为农凯集团操纵股价的非法所得。

  严义明说,既然交易所的情况说明在证明交易量和价格异常波动以及在这个基础上所获得的赢利时,没有考虑一些合理的因素,也就是说这个情况说明站不住脚,它就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而控方的另一证据——审计报告——同样没有考虑各种合理因素,并在对盈利计算的时间段划分上与情况说明完全一致,辩方认为有抄袭或参考的可能,独立性值得怀疑。

  严义明辩论说,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此外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利50万元以上或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依法不应追究农凯集团及周正毅的刑事责任。

  揭开周正毅“虚胖”之谜

  上海一中院的两次庭审终于揭开了“上海首富”周正毅以虚报注册资本等方式急速身价暴增之谜。

  检察院的起诉书指出,1998年10月至1999年3月间,周正毅为扩大集团资产,以便向银行贷款和对外投资,授意集团财务人员将出资3396万元购买的大和住宅与牡丹公寓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溢价3808万元;将出资2.98亿元购买的天宇中心地上地下6层评估为9.5亿元,溢价6.5亿元;将划给农凯工贸有限公司的个人财产评估,估价2004万元。

  其间,农凯集团将上述房产溢价部分和划给农凯工贸的财产按股价计入集团固定资产,虚增资本公积金7.06亿元。2000年8月,农凯集团采用将虚增的7亿元资本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的手法把集团注册资本增至8亿元,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

  在法庭上,严义明辩称,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任不在于农凯集团和周正毅。

  严义明指出,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4条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及被验资单位的责任。而第5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此外,严义明指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有关规定,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农凯集团作为被审验单位,主要责任是向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在验资申请前,上海新汇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新汇所)于2000年8月3日出具的有关农凯集团净资产审计报告中,明确写明了拟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和构成是几部分房产评估溢价和工贸公司资产评估溢价。“审计报告的记载证明新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农凯集团增加注册资本的资本来源非常清楚,这也表明农凯集团已经依法履行了义务。”

  严义明说,至于上海新汇作为有资质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仍据此于2000年8月30日出具验资报告,并将评估溢价作为资本公积,转为注册资本写入报告,责任不在于农凯集团和周正毅。

  司法调查表明,农凯集团总会计师董雪根因犯罪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在新汇所工作,2000年7月到农凯集团工作后办理了停薪留职。但2000年8月末,董雪根利用曾在新汇所任职的便利条件,到新汇所起草了净资产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的工作底稿。新汇所有关人员在审核签发和交付报告的过程中严重违规,导致上述两份报告得以被打印、盖章后交付农凯集团公司。

  “新汇所有关人员在询问笔录时承认,验资报告底稿由没有资质的人员起草,而由于他们工作的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验看工作底稿,没有到农凯集团查看帐册,就签署了验资报告。”严义明认为,这些证据都证明“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农凯集团最终能够虚增注册资本7亿元的结果”。

  严义明辩论说,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归责原则”,由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具体的注册会计师来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严义明提请合议庭依法认定农凯集团和周正毅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法院认为,农凯集团使用新汇所违规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变更登记,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农凯集团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的最终结果是,农凯集团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700万元;周正毅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检察院起诉书中说情节严重,如果这样,至少要判两年吧,判一年客观上是比较轻,应该是考虑到前面讲的那个因素。”严义明事后分析说

  判决书显示,周正毅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06年5月26日,将是周的正式刑期结束之日。

  .链接.

  469亿元与3200个股东帐户

  1999年8月,徐工科技内部职工股上市。此前,周正毅在他人的推荐下决定介入炒作徐工科技股票。

  检察院查明,自1999年6月24日至2003年5月27日,周正毅决定并指使农凯集团多名员工,利用农凯集团及其23家关联公司、收购的居民身份证等单位和个人名义在西南证券、富友证券等59家证券营业部开设、控制了156个资金帐户和3243个深交所股东帐户,连续买卖或者不转移股票所有权自买自卖徐工科技股票。

  1999年6月24日,周正毅旗下的农凯集团首次买入徐工科技股票66万股,涉及资金758万元。11月26日,上述账户持有徐工科技3034万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了流通股股本(下同)50%;2000年5月16日,持股4298万股,持股比例为70.90%;2001年7月16日,持股1.42亿股,首次超过90%;11月21日,最多时持股1.85亿股,持股比例高达95.93%。此后,农凯集团开始减持徐工科技股票,抛售的价格是高于持仓成本10元左右。至事发的2003年5月27日,持股超过1.79亿股,比例仍高达92.26%。

  检察院指控,在近4年时间里,农凯集团利用前述3200多个股东帐户累计连续买入3.39亿股。其中,自1999年7月1日起进行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自买自卖2.1亿股,占徐工科技同期市场交易量的37.81%,导致徐工科技股票价格上涨402%的异常波动(同期深证综指下跌9.06%),严重影响正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该起诉书还指出,农凯集团单日自买自卖徐工科技最高为702万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99.91%。

  据统计,农凯集团及周正毅等人通过融资方式在156个资金帐户累计集中的资金高达469亿元,其中用于购买徐工科技的资金累计为66亿元。

  在资金来源方面,农凯集团资金部负责人周蔚雁是周正毅的侄子,自2001年起至2003年5月,采用股票质押、国债回购、透支等方法,为农凯集团累计融入资金33亿多元,用于购买徐工科技股票或归还先前的融资款等。其中,通过富友证券上海长寿路营业部融资27.32亿元;华鑫证券定西路营业部、上海久联证券商城路营业部2.17亿元;江南证券蒲汇塘路营业部、久联证券该营业部透支4.35亿元。

  此外,周正毅派出的富友证券董事长毛和平采用透支和国债回购等方式,通过富友证券为农凯集团累计融资16亿多元用于炒作徐工科技股票,其中15亿元从富友证券转入农凯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资金帐户,透支1.44亿元。

  起诉书提供的统计数据称,截至2003年5月27日,农凯集团、周正毅等人操纵徐工科技股票价格的账面盈利达18.48亿元。其中,1999年6月24日至2000年5月16日实际盈利5475万元,2003年1月1日至5月27日实际盈利3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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