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释周正毅被轻判3年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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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 07:3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北京6月3日电 因操纵证券交易交格和虚报注册资本,上海富豪周正毅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1日告诉记者,由于对两种罪名刑法本身规定了较低的处罚,周正毅两罪获刑仅3年,“是较低的刑期”。 “刑法对数罪并罚的刑期执行,并不是简单的‘加法’,而是适用‘限制加重’原则。”陈兴良教授解释说,所谓“限制加重”,即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刑后,在其中最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有数罪的罪犯,既不失之过严,又不失之过宽的原则。”刑法规定,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陈教授认为,由于对两种罪名刑法本身规定了较低的处罚,周正毅两罪获刑仅3年,“是较低的刑期”。有关法律专家指出,目前刑法的处罚力度疲软,不利于打击此类经济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