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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解读:基金会不得“假公济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 18:0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 基金会今后将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并不得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谋利,即不能“假公济私”。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依照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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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另外,基金会还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规定“假公济私”的,《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完)

  (记者 齐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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