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解读:基金会不得“假公济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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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 18:0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 基金会今后将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并不得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谋利,即不能“假公济私”。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依照章程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规定“假公济私”的,《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完) (记者 齐中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