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隽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答记者问时讲到,“个人所得税800元费用扣除标准近期不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疑惑———旷日持久的讨论已经基本达成的调高起征点的共识,难道因为查税风暴要夭折了吗?
其实情况并非如此。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个人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支出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也有很大不同,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多方面已不适应目前的形势,因此,仅仅简单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远不能解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发挥其调节作用以及税赋公平等问题。税率不同于利率的变动那样灵活,同时个人所得税面临着多方面调整。由于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化,所以需要按照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而立法的严肃性客观上要求法律必须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
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率偏高。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使我国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品、服务开始出现明显的供大于求,物价持续下降,有效需求严重不足。持续4年的财政政策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众所周知,财政政策不可长期使用,长期的财政政策所显露出来的计划性、行政性、指令性以及投资效率比较差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而财政政策的淡出的前提条件是大量的民间资本的跟进,并且逐步取代政府投资成为支持投资需求增长的主力。个人所得税是一把双刃剑,它能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也能抑制经济发展。比如,你有10万元时会选择买车,你有30万元时可能选择买房,而你有100万元时你就会选择投资,为社会创造价值,这时社会就应该鼓励你投资,不宜再征过高的税。上海在实行购房冲抵个税缴纳基数政策后,出现一级市场连续三年高速增长,二、三级住房市场进入良性运转,加速了城市改造进程,其相关消费带动经济高速增长,已经使人们看到了个税调整所启动的巨额消费对经济的巨大拉动作用。如果没有民间的投资和消费,国家就不可能有更多的财政收入。减税犹如放水养鱼而非抽水捞鱼,使某些税负更接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不仅不会减少实际税收,还会扩大税基,减少征管成本,提高纳税率。
因此,建议目前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首先是提高起征点,整体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减少级差,例如将9级超额累进的级差降为4-5级,税率降为3%-30%。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不科学。
现在无论任何家庭,也不考虑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以及家庭总体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地区收入与消费差异,所有工薪阶层都以800元作为纳税基数扣缴税金,这样显失公平。而且收入越高的人,其资产分布也是越多元化的,工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包括不动产、股票、保险等资产,其实都是收入的一种形式,仅仅将眼光盯在工资本身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应该把现行的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征工资所得改为征收所有的综合收入的所得,或者根据财产情况来确定税基。这客观上要求技术支持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只有真正做到储蓄实名制、交易信用化、银行和税务联网,才能实现税赋的公正与公平,堵住偷逃税款的漏洞。
第三,重复纳税。
现行税法实质上存在三重重复课税:首先是工资收入是要百分之百课个人所得税。其次,中国对计税工资的限额是800元,工资可作为企业税前成本的最多为960元。企业计入成本的最多只能按平均工资列支,其余部分被视为企业所得,还要再征一遍企业所得税,而当企业的所得作为股息分给股东后,还要再课20%的股息税。也就是说,同一利润被两个所得税、三个税目的形式重复征收。而如果股东是企业,则不需要缴纳股息税,这里对自然人存在明显不公,应该改革。
第四,没有将个人所得税与纳税人的利益相关联。
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是永恒的,纳不纳税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你纳税越多,将来你所享用的东西就应该越多,例如,在子女上学、医疗上给予特殊照顾,在制度和利益上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比仅靠税务机关以“纳税光荣,逃税可耻?之类的说法号召人们纳税有效得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同时在纳税人与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公民纳了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利。
《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实质上是各方利益的调整,因此需慎重对待,需广泛地调查研究,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和教训,不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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