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念
尽管为追回自己所说的2000元不翼而飞的存款,彭可用了3年多的时间,最后还是被二审法院判决败诉,但是,她现在仍未放弃,还在积极努力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申诉。
“我觉得我不是仅仅为自己,更是在为其他储户的资金安全讨一个公道的‘担保’。 ”这位性格倔强的女孩说,“试想,如果你的存款好端端地也突然不见了,你将有何感受?这显然不是个简单的数额多少的问题!”
有律师资格的彭可现任职于贵阳博文律师事务所。1998年1月,她在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办理了长城信用卡主卡及副卡,存款余额大约有2000余元。
次年3月22日,彭可到中行下属的一家储蓄所取钱时,却得知存款已透支31.97元。她向工作人员提出质疑,得到的回答是其业务不可能出错。随后,她在中行贵州省分行信用卡部核对计算机历史交易流水单时发现:1999年3月1日,在无任何确认手续、未告知自己,且自己未申请办理新卡的情况下,银行单方面扣划了40元存款,解释是“收取新卡费”;银行单方面记录事实上完全不存在的“1998年2月17日在某储蓄所取款2000元”。
就此,彭可要求银行出示1998年2月17日的取款录像、当天该储蓄所的现金支出记录及其办理该笔取款的签字确认凭条等。可是,对方“没有拿出任何证据”。
1999年3月30日,彭可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行贵州省分行履行承兑义务,向其支付存款2000元。此案成为贵州省首例信用卡承兑纠纷案。
诉讼中,中行省分行辩称,2000元是原告用副卡通过密码提取的,按照信用卡章程规定,副卡的支付款项由主持卡人承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同意。法院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而被告所支付的2000元无持卡人签名认可,故判决被告承兑支付给原告2000元存款。
中行贵州省分行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去年做出的二审判决指出:按长城信用卡提款规则,经银行电脑确认密码相符的交易,打印机会在凭证上持卡人签名栏内自动打印出“******”标记,持卡人无须签名确认,因而彭可信用卡出现透支后,银行有权拒绝承兑。
对此,彭可的代理律师、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永年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存款人以真实存单(存折)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金融机构以存款已正确兑付或者因存款人的过错而被诈骗为抗辩事由,应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仍应承担兑付责任。二审审理过程及判决显然没有体现这一原则。
中行贵州省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彭可的纠纷法院既然已经判决,银行方面不再做过多评价。
该行零售业务部一位负责人基本排除了由于银行内部人员工作失误及电脑系统技术缺陷造成储户存款丢失的可能性。他说,银行信用卡在我国投入使用已经10多年了,如果储户对所有用密码取的钱都不认账,那这个庞大的数额谁来赔偿?
在关注彭可的维权努力的过程中,此间舆论注意到,事实上,过去一段时间,当地因储户声称自己的存款不翼而飞、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的纠纷已有好几起。
有评论认为,随着人们消费支付习惯的改变,银行信用卡的使用日益增多,如何在发挥其便捷性的同时增强安全性,是个亟待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对于越来越多的银行与储户的此类纠纷,一方面,应从立法层面尽量解决做出裁判的技术依据;另一方面,裁判中,应充分考虑储户由于不了解银行内部运作、技术系统特性等造成的事实上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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